[ 赫少华 ]——(2017-5-23) / 已阅10205次
法院观点: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告知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鉴于申请人张佩*系上述房屋的共有人,对陈红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陈红*所遗留的房屋面积较小,故张佩*申请要求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可予支持。
判决: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陈红*的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张佩*所有。
案号:卢湾法院(2010)卢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冯某与冯某某为堂兄妹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无主财产。
由于冯某某死亡前由冯某照料,冯某某之丧事及落葬也由冯某操办,法律也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故应当从上述无主财产中分给冯某适当的部分。
鉴于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故本院对冯某要求上述无主财产均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该类判决,法律依据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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