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7-5-23) / 已阅10456次
房东去世且继承人缺失,买受人如何取得房屋产权?特别程序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网易新闻,看到上海法治报一则消息,《房产交易遭遇卖家意外死亡 法院判无主财产归国有》,大意如下:
房屋买卖,过户前房东宗女士意外身亡,且没有继承人,买受人无法起诉,交易陷入两难。期间,曾出现自称宗女士继祖母,然而,经法庭审理,认为继祖母无法成为继承人,交易搁置了……
法院启动无主财产归国有的特别程序,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收归国有。而后,买受人将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申请人为单位,要求确认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徐汇法院(2012)徐民一(民)特字第*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上海xx学院要求确认钱x名下的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合法有据。钱x无继承人,生前又无遗嘱、遗赠,其上述房产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届满,财产仍然无人认领。
判决:钱x的遗产上海市复兴中路x弄x号x室房产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案号:黄浦法院(2011)黄民一(民)特字第*号,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
案情:被申请人张某为申请人上海市某管理局干部,张某生前早已离婚,其单位作为监护人对其离休工资等进行管理。2002年1月30日,张某报死亡。申请人调查联系张某直系亲属未果。之后,张某留在申请人处的离休金、丧葬费等遗产*元无人认领,申请人遂向黄浦法院提起本诉。
案号:(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案情:不再陈述。
判决: 现在张*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所有。
上述三则案例,申请人是如何确定的?此类案件,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莫非此类情形下,被申请人遗产均要收归国有?并非如此。
二、申请人为个人,要求确认财产无主,最后归己所有。
案号:浦东法院(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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