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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

    [ 肖佑良 ]——(2017-1-12) / 已阅11333次

    违法性理论先天不足。违法性理论在特定情形下以偏概全,引发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无休止的争论,并且蔓延浸透到整个德日刑法理论体系,导致德日刑法理论误入歧途,成为玄学了,带有浓厚的故弄玄虚、自娱自乐的色彩,甚至发展到其他专业的人无法染指的病态程度。我国刑法学界的德日派学者,看不清楚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以偏概全的实质,跟着德日的刑法学者邯郸学步,在我国提倡学派之争,暴露了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缺乏理论自信,盲目崇洋媚外,照搬照抄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四要件体系稍加修改后,我国德日派学者向四要件体系发难的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解决起来,易如反掌。尤其是修改后四要件体系与直接定性法配合,简便易学,准确高效,三阶层体系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有必要进行学术反思,在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面前,现有三阶层体系毫无优势可言。更换犯罪论体系,不仅会给当前司法体系运行带来彼此不协调的混乱局面,例如,控方按四要件指控,辩方按三阶层辩护,而且将会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需要慎之又慎。更为重要的是,三阶层体系修改后,从形式到实质,与修改后四要件体系完全一样,而且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实现对接,真正实现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


    中国四要件体系前程似锦。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带着有色眼镱看待四要件,盲目崇拜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过去十多年中,轮番向四要件理论发难,先是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后是攻击四要件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足,鼓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有人把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写入教科书,有人把三阶层写入司法考试大纲,还有人鼓吹学派之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对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客观上都是具有消极影响的。笔者不否认这些学者们出于良好的愿望,是为了让中国刑法学与世界接轨。令人欣喜的是,四要件体系所具有的整体判断属性,能够与刑法规范的整体属性相匹配。尤其是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简单易学,准确高效,而现有三阶层体系的复杂难学,容易争议,效率低下,两者正好相反。孰优孰劣,一目了然。中国刑法学者应当义无返顾地选择四要件体系,抛弃德日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一旦中国刑法学界完成了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修改,那么俄罗斯、德国、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刑法学者向中国学习刑法理论的时候就到了。届时,我国刑法学将与我国高铁核电一样,将处在世界发展的最前列,引领世界刑法学理论发展的新潮流。

    三、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中,张明楷教授重点论述了偶然防卫。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张明楷教授例举了德日刑法理论界的五种观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服谁。其中,行为无价值论有二种观点,一种故意杀人既遂的,一种故意杀人未遂的;结果无价值论有三种观点,一种故意杀人未遂的,一种故意杀人未遂(自我救助型偶然防卫)或者正当防卫(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一种是无罪。张明楷教授在结果无价值论阵营中持无罪的立场。为了反驳其他四种观点的不妥当,证明无罪观点唯一正确,张教授花了大量篇幅来进行论述。众多楷迷们看了张教授的论述,不少人是五体投地,心悦诚服,忍不住要为他们楷哥的酣畅淋漓的高论喝彩。然而,这些论述是没有学术价值的。只要三两句话,无罪的观点就会被驳倒。假如张教授无罪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把被害人当时处于不法侵害他人的地位,修改为处于防卫人的地位,正欲保护其他被不法侵害的人,偶然防卫人同样把被害人打死了。对此按照张教授的逻辑,必然会认定偶然防卫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样一来,偶然防卫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无罪,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是在作恶还是在行善。这难道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么?实际上,无罪的观点,其他犯罪未遂的观点,如前所述,都是结果(法益衡量的范畴)被扩大化的产物,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这本《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没有参考价值。首先,张明楷教授崇拜日本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引起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结果无价值)就是刑法禁止的对象,违法性的实质就是引起结果无价值。这种观点,片面强调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忽视民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走向了极端。其次,张明楷教授的所谓实质解释,是不受形式解释约束的,同样走向了极端。尽管张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必然损害其他方面。但是张教授常常没有贯彻下去,他的许多实质解释都不受形式的约束,犹如脱缰的野马。我国实行教育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大民法小刑法的调整格局,刑罚的矛头只对准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立法只打击毁灭财物与损坏财物(报废,无法再使用)这两种社会危害性最典型最突出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造成了整体社会总量财富的减少。这就意味着有许多的具有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结果无价值)的情形,例如放飞笼中鸟、将钻戒扔入大海、大多数侵犯财产性利益的情形等等,因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有其他救济渠道,我国都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可是,张教授不顾我国刑事政策和立法现实,认为只要有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就是刑罚禁止的对象,脱离了我国国情,其刑法学思想深陷极端主义的泥潭,无法自拔。这预示了张明楷教授出版的系列刑法学教材,包括最新的第五版,存在结构性的重大缺陷。读者务必小心谨慎,保持警惕心。如果看清楚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思维走极端的本质,那么他的那些匪夷所思的观点,完全是在情理之中,不足为奇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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