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常荣 ]——(2016-12-29) / 已阅18162次
2、职责。统一行使裁判权。负责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包括涉诉信访案件,司法制裁案件,执行复议和异议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等。
3、内部设置。包括领导设置和单元设置。
(1)领导设置。设主任(或庭长)1名,副主任(或副庭长)1-2名,全面调度和协调立案、审判工作。
(2)单元设置和具体分工。分设审判辅助组(或称内勤组、接案组)、刑事审判组(团队)、民事行政审判组(团队)、综合审判组(团队)。法官员额少于9人的可不分设审判组,少于12人的可不分设综合审判组。
刑事审判组(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负责刑事审判。
民行审判组(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负责民事、行政审判。
综合审判组(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审判监督审查和再审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司法制裁案件,司法救助案件。
审判辅助组(或称内勤组、接案组):由立案员、司法统计员、绩效考核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组成,负责立案、排期、送达、涉诉信访接待、司法统计和分析,审判业务方面的绩效考核测算,以及其他内勤事务。指定专人担任审委会秘书工作和案件评查的组织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或称行政事务部)。
1、组成。由原来的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政工科、监察室合并组成。由一名副院长分管。
2、职责。统一行使党务和行政管理权,履行审判保障工作。负责财务、车辆、国有资产管理,公务接待;负责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等。
3、内部设置。包括领导设置和单元设置。
(1)领导设置。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政工员兼任),负责行政办公室全局工作、分管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设副主任1名,防止主任权利过于集中。
(2)单元设置和具体分工。分设政工员、财务会计、档案及网络管理员。报账员可由本团队的其他成员兼任,不占用编制。
会计(1名):负责财务工作,编制预算和决算方案,国有资产管理。
档案及网络员(1名):负责档案、文件收发工作、网络维护。
政工员(1-2名):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新闻宣传,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三)执行局。
1、组成。由原来的执行局、执行庭、执行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合并组成。由一名副院长分管。
2、职责。统一行使执行权,履行警备保障工作。
3、内部设置。包括领导设置和单元设置。
(1)领导设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由司法警察兼任),负责执行局全局工作。局长由司法辅助人员担任;警务组组长兼任副局长,便于开展工作,也可防止局长权利过于集中,起到权利制衡作用。
(2)单元设置和具体分工。设警务化管理的执行员团队,分设警务保障组。
警务化管理的执行员团队:负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做出申报财产令等令状,制发冻结、划拨和扣押等裁定。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审判庭(审判事务部)做出裁决。
警务组(兼任执行员):负责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警务保障,兼任执行员从事执行工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