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继忠 ]——(2016-12-10) / 已阅10263次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有着深入思考的。这个问题很有价值,很有深度,也很有挑战性,由不得现场领导、专家、学者都陷入了深沉的思考。不知道现场领导、专家、学者思考后的答案是什么?网上只见到丁博士对该问题的回答。
如果李继忠律师或大有咨询杨专家在现场该如何回答?如何见招拆招?
我们共同的回答:首先,目前政府的融资方面确实更有能力,政府融资成本更低。这是事实,中国的政府是个全能的政府。但是是否就必须将DBFO中的F直接拿给政府,把DBO交给企业干?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如此,您可以这样操作。但是,中国有句话,“投资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如果选择项目模式错误则是最大的“物不所值”。
其次,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要清楚:您是要搞政治还是要搞项目;如果您要搞项目,就要清楚您想要搞PPP项目还是要搞非PPP项目?如果您想搞真PPP项目,您就不能将DBFO拆开,将“DBFO的F直接拿给政府,把DBO交给企业干”,PPP项目融资责任一定在私人部门(社会资本),这同融资成本高还是低没有关系,因为国际上或国内的共识:BOT/PPP/PFI/PF2的融资责任在私营部门(社会资本)。另一方,遵循提出问题专家关于“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的逻辑或理解,如果由(更专业的)政府承担融资工作,则项目就不是PPP了,则归于传统模式了:DBO可不是PPP哦。如果您喜欢传统模式那就适用传统模式吧,或许传统模式更适合您要进行的项目。这还真不是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
第三,李继忠律师和大有专家再次强调,就不能从“钱”的角度看PPP(钱的角度是个坏的角度),PPP有“资合”的内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质,最后一个P 是也。要求政府承担融资责任(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并不十分清楚本轮中央政府推行PPP的深层次原因,还在钱(资金)(融资或圈钱)这个角度思考问题,一句话您还真的不懂政治(PPP革命)。中央政府为什么要推行PPP了?这这这我们也不懂(汗颜、窘迫?)。但是李继忠律师和大有专家十分清楚的知道“融资责任在政府或在私人企业(社会资本)这是传统模式或非传统模式(PPP模式)路径选择的根本性问题”。
第四,提出要政府承担融资责任的人,有个非常好的模式那就是DBO模式供您选择使用,这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详见下面五之内容。
五、DBO概念解读
DBO是设计-建造-运行三个英文的缩写。公众号《建设工程PPP争议解决FIDIC合同》,公众号:lijizhong_007_007
《设计-建造-运行》(DBO)合同承包方式是将设计、建造、设施长期运行(和维护)整合到一个合同中授予一个承包商(一般是具有设计、建造、运行要求的专业及技能的联营体或联合体)。DBO模式是一种国际通行并十分成熟的项目建设模式,不仅在工程市场领域运用,而且在许多其他领域中得到应用,DBO是支撑污水处理服务专业化的典型模式,在国际污水处理领域有广泛应用。
DBO合同的重心是在“运营”这个环节,取向是鼓励承包商设计运营一肩挑。DBO架构下,融资是由公共部门负责,所以DBO的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DBO合同下,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当然以其提供必须符合公共部门预先设定的产量及规范为前提。
涛哥,搞点DBO吧?
六、结论
PPP是啥?PPP可是治国理政的模式;DBO是啥?DBO就是一项目操作模式。PPP这个高大上概念享有无限的荣光,岂是DBO之流可以等量齐观?
李继忠律师一直在呼吁将BT从财政部的笼子里放出来,您可以不听。但是鉴于目前中国的金融领域中政府融资成本相对企业融资更低(便宜)的情形,大有咨询专家建议在某些领域比如污水处理环境治理搞点DBO应该十分有益处,涛哥,这个可以听听。
本文仅仅是从“融资”(圈钱)角度谈问题,如果政府融资成本更低则可以考虑搞点DBO。
公众号《建设工程PPP争议解决FIDIC合同》,公众号:lijizhong_007_007
参考资料
一、韩志峰:推动中国式PPP发展的十大重点问题
二、李阔:PPP是基础设施的包产到户
三、丁伯康:以融资为导向的PPP是不可持续的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法律专家,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微信公众号:lijizhong_007_007。
杨风娟: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经理,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咨询师,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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