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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业律师服务浅谈之二运输合同篇

    [ 王平 ]——(2016-11-15) / 已阅11937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冀昌芳与李杰、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1522民初343号
    原告:冀昌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
    被告:颍上县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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