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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一带一路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的思考

    [ 李俭 ]——(2016-11-7) / 已阅20025次

    关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首先应当考虑贸易及投资领域惯例—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实现对争端处理的专业化、专家化及高效,容易为不同法域、不同司法体制的国家所广泛接受,也不涉及各国司法主权的问题,并且在考虑到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也不存在任何障碍,只需对未加入《纽约公约》的少数国家进行统一、协调和磋商。
    调解,作为中国民间处理争议的传统方式,逐渐被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并得到推广,近年来,调解逐渐成为国际上解决地区冲突和商事纠纷的手段之一,调解的最大益处就是通过沟通、磋商、协调,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妥协的方案,并且能够从内心认可方案,从而使得纠纷处理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也为后面的配合执行以及今后持续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中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处理民间纠纷过程中,不断积累和丰富了调解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调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有着丰富的经验,鉴于“一带一路”跨国合作需要各国的通力合作,更宜在一种友好、协调的气氛中解决彼此的纷争,因此,可以将调解作为仲裁推荐的前置程序,以利于高效、友好地解决问题。
    此外,仲裁机构应当依据联合国以及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确定自己的仲裁庭设立、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员遴选规则等,

    七、关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及上诉机制
    仲裁由于其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以及民间性等特点,在处理商事纠纷各领域得到广泛的采用,但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历来也是各国争议的焦点之一。法律的规定,笼统而抽象,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得到适用,本身就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工作,况且各位仲裁员的专业知识结构、经验及裁决理念等存在差别,造成裁决的结果大相径庭,其原因就在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得到统一的约束?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
    目前,各国仲裁的传统都是一裁终局,效率是高了,但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旦出现问题,再无其他的救济手段可以补救,所以,各国近年来对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各种限制的要求和补救措施,其中一种方案就是对于仲裁结果应当有上诉机制予以再救济,从而能很好地弥补一裁终局存在的弊端。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 王贵国
    http://www.chinalawreview.com.cn/article/20160419164814.html
    2、 企业走向“一带一路”中的风险应对
    http://www.powerchina.cn/art/2016/6/22/art_26_173389.html
    3、 “一带一路”相关法律问题 四川大学教授 李平 (2016年5月3日)
    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856/12502/2016/5/3/10378775.shtml
    4、“一带一路”战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
    http://news.hexun.com/2015-04-28/175370708.html


    李 俭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
    联系方式:025-58785588-8118, 13809031903(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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