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学争 博士 ]——(2016-9-1) / 已阅18882次
(3)法官有权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
法律解释对于法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最离不开的就是解释法律了。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可以说解释法律是法院判决的基础。
法官的学历越来越高,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又为应用法学提供了指导,实务界的法学学术氛围越来越浓,专家型的法官越来越多。因此,法官解释法律的水平、技巧于趋于完美,观点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出现了对同一法条,有多种解读的版本,这完全正确。不能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就比基层法院法官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的才对。事实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二庭裁定提审的大部分案件都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维持,这说明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二庭的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不强,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对再审标准把握的不好,比如自由裁量有问题的案件,能否进入再审?争议颇大。但是应当禁止利用审监权搞“一言堂”,用提审的方式来“统治”“僵化”下级法官的思想,抹杀下级法官异常活跃、甚至是突发奇想的思维,要允许存在差异化的判决。
因此,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能裁定再审,要维持原判决的稳定性,不能认为我是省法院,想提审什么就提审什么,提审大权不能任性,这实际上是滥用再审权,属严重违法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裁定本案再审,属错误裁定。
2、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区别
(1)两者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时计算诉讼时效。而违约金是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对于而言,两者的起算时间是相同。
(2)终点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止。而办证违约金从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到申请办证递交给政府部门止(在此之后的时间为行政机关办证时间,非开发商和购房人所能控制)。
(3)诉讼时效对违约金的影响。如果在届满之前主张了权利,违约金之债就会受法律保护。如果在届满之前未主张了权利,违约金无能计算长达10年,还是100年,都是自然债权。
3、“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时计算”中的“权利”是指什么权利,其内涵是什么?
逾期办证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购房人的“办证请求权”是主权利,只有当开发商违约逾期办证的情况下,购房人才享有违约金;如果开发商没有逾期办证,购房人不享有违约金。因此,逾期办证与违约金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
问题在于诉讼时效是以“主权利”来计算诉讼时?还是以“从权利”计算诉讼时?
从债权法理论上讲,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从权利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因此,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应以主权利作为判断标准。
比如,按日付息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以“本金”来判断整个合同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即本金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本息。没有一家法院说,利息是按日计算,利息未超过了诉讼时效,反过来倒推本金也未超过了诉讼时效。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权利或者主从债权,不属于分期履行的债权,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
综上,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以主权利“办证请求权”作为对象,以此判断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不是以从权利“违约金”为判断的对象,判计算诉讼时效。
七、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德勇的再审申请,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原一二审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对“按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有不同理解而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当然就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已裁定进入再审的,应当驳回,维持原判;二是诉讼时效从“办房产证”的请求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从“从权利”“违约金”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作者:四川大学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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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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