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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控非法行医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 王平 ]——(2016-7-8) / 已阅11761次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医疗产品、器械、药品质量鉴定书;
    (5)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如涉案伪劣物品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六) 被害人陈述
    应详细询问以下内容;
    (1) 通过何种渠道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行医的、了解的程度;
    (2) 自己患病的情况,前去求诊的情况;
    (3) 犯罪嫌疑人医治过程;是否有相应的承诺或风险告知书;
    (4) 犯罪嫌疑人所收取的诊治费用、药费等医疗费用;
    (5) 术前病状、术后症状及术后恢复情况;
    (6) 所使用的器械、服用的药品是否有相应批号、合格证、使用期限等;
    (七) 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有:
    (1) 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 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 如有立功情节,应当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八) 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 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3) 简单案件按证据类别排列证据顺序;复杂案件按犯罪事实排列证据,即一起犯罪事实后附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多起案件可以按时间为序进行排列。
    三、案例说明
    下面以舒某非法行医案为例:具体说明非法行医案件的证明对象和证据要求。
    基本案情:1997年4月30日,被告人舒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个人购买一台B超机,与某乡卫生院签定挂靠合同,利用B超机私自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1999年6月22日舒某为某村孕妇孟某作胎儿性别鉴定,得知是女孩后,孟某私自做人工流产。1999年底到2000年初,舒某为某村孕妇曾某作胎儿性别鉴定,后被乡计生办及时发现,曾某引产未得逞。该案的证据有:
    (1) 明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证据:舒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某某卫生学校的毕业证、进修证书;县卫生局证明舒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材料,没有执业证书的证明。以上证据表明舒某无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证明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舒某的供述与辩解,我用B超机查过孕妇胎位,证明舒某为孕妇检查过。
    (3) 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乡卫生院与舒某鉴订的协议及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舒某与某乡卫生院签订业务挂靠关系,并操作B超机,后被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挂靠协议。被害人孟某、曹某陈述及证人陈某、张某、扬某、詹某、胡某、郭某等证言;证实1999年上半年和2000年上半年分别去乡卫生院二楼作B超,并被告知肯定是女孩(且孟某已做人工流引)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舒某借口为孕妇检查胎位,告知孕妇及家人胎儿性别,从而导致女婴被流产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备了指控被告人舒某犯非法行医罪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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