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8) / 已阅13659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确知道所服务的单位机构(机构场所)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犯罪嫌疑人与服务的单位是否有服务协议,是否经过有关单位同意等等。
2、 主观方面
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3、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 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 非法行医的次数;
(3) 非法行医所收受的报酬、费用;
(4) 对就诊人的诊治过程、治愈情况;
(5) 收受钱款的用途、去向;
(6) 参与人的情况、实施行医的过程、资金款项的分配;
(7) 服务场所的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医疗条件;
(8) 诊治过程是否符合正常、应该采取的诊治措施、办法。
(二) 证人证言
1、 所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
询问所在单位医务股(处)及其他机关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机关资格;
(2) 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
(3)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医而增加的收入;
(4) 就诊人及其家人就疾病诊治所作的反映。
2、 诊所现场及周围证人证言
(1) 就诊人发病、求诊、诊治过程;
(2) 犯罪嫌疑人的处治过程;
(3) 其他在场人的所作所为;
(4) 周围群众对病人求诊情况的介绍;
(5) 犯罪嫌疑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职业、收入情况。
3、 其他证人
(1) 药品、易耗材料、药械供应商供货情况介绍;
(2) 医用污染物处理情况;
(3) 犯罪嫌疑人收入、支出情况;
(三) 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
(1) 起获的涉案赃款、有价证券、存单等;
(2)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医收入而购买的房地产、金银珠宝、车辆、股东权利证书等等;
(3) 非法行医所需的器械、药品等;
(四) 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等以及共犯的身份证明材料;
(2) 证明犯罪嫌疑人所服务单位情况的材料,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信用卡存款、支取使用情况;
(4) 就诊单位及病员所持有的病历、X光片及处方、医嘱等等;
(5) 各犯罪嫌疑人共犯分配收入的单据;
(6) 犯罪嫌疑人进货单、仓库物品实物账、清资账单等;
(7) 病人与医生、医生与医师之间所签订的协议、联系的电报、手机短信、邮件等;
(8)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9) 国家卫生部及其机关部委作出的一系列医疗服务范围方面禁止性规定。
(五) 鉴定结论
(1) 就诊人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造成轻伤或轻伤害的法医学鉴定;
(2) 经医学会鉴定,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不当或误诊、误治结论;
(3) 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