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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供销社集体组织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产权问题

    [ 张文忠 ]——(2016-7-10) / 已阅15104次

    1、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
    将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社本部是改制成立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因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净资产归属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人所有,即归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所有)。通过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
    2、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的具体办法: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将本级社持有的所出资企业权益作为出资,成立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本级社是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成立时,本级社持有的其它所出资企业权益划转至该资本运营公司,其它所出资企业到各自归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本级社变更为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
    3、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基层供销社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并将权益划转至县联社资本运营公司。
    现有集体所有制的基层供销社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基层供销社的权益划转至县联社资本运营公司,基层供销社到各自归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基层供销社的出资人变更为县联社资本运营公司。
    4、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组织法人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
    由上级社资本运营公司以出资形式与下级社的资本运营公司合作,实现供销社各层级的融合发展,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组织法人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
    通过以上改革,上级社资本运营公司拥有下级社资本运营公司的股权,县联社资本运营公司拥有基层供销社的股权,本级社资本运营公司拥有本公司资产的产权,从而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组织法人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
    (二)各级供销社新成立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构建明晰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
    只有公司制企业既能容纳公权经济也能容纳私权经济,各级供销社新成立企业应选择公司制企业类型,按公司法规定构建明晰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
    (三)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层供销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构建明晰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
    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层供销社应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农民个人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出资成立合作制的基层供销社,出资农民个人即拥有对该合作制基层供销社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合作制基层供销社拥有对本社法人财产的产权。对出资农民个人来说,合作制基层供销社法人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是本合作制基层供销社法人财产的所有者,从而建立起合作制基层供销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明晰的所有权关系。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容纳私权经济,它只有出资人的概念,并不存在股份、控股、参股等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新成立合作制的基层供销社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合作社的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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