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勇 ]——(2004-2-24) / 已阅46542次
新闻要维护司法尊严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 、“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及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为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守法报道,这类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新闻不能揭人隐私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矛盾。新闻活动中,为了满足部分受众的感官刺激,少数新闻工作者往往就忽视了报道对象的隐私,从而引起新闻纠纷。因此,新闻报道应该在维护个人合法隐私前提下进行,落实好“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为,隐私权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及文明程度。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树立起维护公民合法隐私的意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以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揭秘”尺度,以防侵害别人的隐私权。在个别新闻报道中,如果不得不涉及个人的某些隐私,那要尽可能在经过本人书面授权许可或相关许可证明后方可刊出。
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自1983年以来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社对策的制定都还没有成熟,还有赖于社会各方尤其是有志于新闻法学工作的学者进一步探索。作为一名新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谨作以上探讨,以求教于识者。
注释:
[1] 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李大元主编《法律服务必备丛·民事卷》,第3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第11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6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 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第20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6] 顾理平著《新闻法学》,第308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7] 顾理平著《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第18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8] 案例转引自《新闻记者》2001年第2期,第22页
[9] 案例转引自《中国记者》2000年第6期,第40页
[10]案例转引自《中国记者》2002年第5期,第25页
[11]案例转引自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2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王栋《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
[13]案例转引自《新闻记者》1998年第3期,第26页
[14]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6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所编《中国新闻侵权判例Ⅰ》,第31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所编《中国新闻侵权判例Ⅰ》,第40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第175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8]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14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
[19]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第177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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