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小彪 ]——(2004-2-23) / 已阅40189次
15.苏宏章:《利益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页。
16.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页。
17.单位作为联结个人和国家的结点,或者如迪尔凯姆所称之“社会中间组织”,它能为孤立的个人提供相互直接交往的机会,把个人孤立、分散、微弱的力量相对集中起来,在个人依靠自身力量求取生存空间,由于社会化而被压缩后,依靠组织力量谋求利益保护便成了当然选择,因此,单位的一切行为动机均源自于利益,包括团体利益和单位成员个人利益。
18.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客观说则主张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折中说则赞同利益是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统一。详见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7—171页。
19.《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4页。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79页。
21.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转引自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页及以下页。
22.单位机关(或机构)一般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
23.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4.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被认定为走私集团,最重要的理由便是有关机关认定:远华集团从设立之初便立志于走私,而且其成立后主要活动即为走私犯罪。参见“揭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黑幕”,http:// news. sohu. com.
25.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
26.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27.王永强:“论单位犯罪构成中若干要素的界定”,《齐齐哈尔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28.曹顺明:“论单位的主体范围”,《河北法学》1998年第3期。
29.刘志远:“单位犯罪研究述评”,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年第3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30.《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莫纪宏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年,第2页。
31.从逻辑结构上看,公司与企业两者不宜在同一表述中相提并论,因为二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属种关系,公司是企业的高级形式,是种概念,因而立法将其并列确有违分类标准同一的逻辑错误,但或许立法是为了突出公司这一主体。但也有人认为,公司与企业应是交叉的两个概念,公司不一定是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等采取公司形式的其它组织体。
32.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
33.周振想:“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34.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年,第39页;刘星明:“论单位投机倒把罪”,《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王银、蔡伟:“单位犯罪探析”,《宁厦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1期;马松建、徐薇:“单位犯罪主体研究”,《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6期。
35.蒋莺:“论单位犯罪的定罪与处罚”,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46页;魏健、杨清:“论单位犯罪主体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1998年第1期。
36.韦一奇:“私营企业应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期。
37.张目:“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2期;刘海渤:“略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特点”,《求是学刊》1998年第3期。
38.何秉松:“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6页。
39.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其资产清偿,只有清偿不足时,才由各合伙人以其出其不意资外的个人财产偿还,这一规定可证明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40.梁慧星、傅静坤:“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全国人大财经委主编:《合伙企业法、独资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76页。
41.刑法采“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是基于当今社会中“非法人组织”客观存在之考虑。
42.马长生、胡凤英:“论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43.李玉成:“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4.即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45.曹顺明:“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河北法学》1998年第3期;周光权:“新刑法单位犯罪立法评说”,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93页。
46.如国家机关一般经济来源为国家财政收入,难以承担罚金刑;如国家机关被宣布为罪犯,其又应以何种身份出现在被管理者面前,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效力问题;又如机关犯罪一般查处极难,阻力极大,可能形成刑法虚置现象。有人主张对国家机关犯罪的仅规定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98页。对于此种观点是否合适和可行,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47.大庆市国税局因单位受贿罪而被判处罚金250万元。http://www. gmdaily.com.cn
48.1996年8月至1998年1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税局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为完成税收任务和收取手续费解决分局办公费,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公司化管理,利用丽珠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寒亭实业供销公司等名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期间共开具专用发票1.3875万份,抵扣税额2800余万元,造成税款流失893万余元,共收取手续费14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http:// www. cnlawservice. com
49.美国量刑委员会编撰:《美国量刑指南》,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32页。
50.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页。
51.如刑法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明确规定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52.如某国有银行国际金融部是该行下属部门,负责国际融资和外汇贷款业务,1996年下半年,某商务公司经理李某与该国际金融部总经理王某商量,借用该部保管的承兑汇票用于再抵押贷款进行经营活动。事后,商务公司为表感谢,送给国际金融部人民币50万元,王某将此款用于该部发奖金。本案应认定国际金融部构成单位受贿罪。http://www. rmfyb. com.
53.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9页。
5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93页。
55.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