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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5-8-17) / 已阅36209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王礼仁
    【内容摘要】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错误,其性质属于“国家级法律错误”。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性质、程度和危害大小,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级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一级错误”之列。第24条的适用效果可以概括为: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 “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适用第24条,应当结合婚姻法和家事代理制度理解和适用。为了减少司法判案错误,建议尽快废除或修改第24条。
    【关键词】第24条;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夫妻债务判断规则;废除第24条建议

    对于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错误,应当定性为“国家级法律错误”,并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危害大小,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错误。其中造成人民群众权利无法救济、或者导致司法严重不公或引起司法混乱等灾难性后果的法律,属于“一级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一级错误”范围之列。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三大错误”。尽管从表面看,这“三大错误”直接伤害的是一些无辜婚姻当事人,使他们莫名其妙背上巨额债务。但实际上第24条的伤害远非如此,它还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法律的权威。第24条的伤害者,不仅对法院丧失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有的甚至公开谩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谩骂涉案法院的法官,谩骂法律不正义。因而,第24条实际上所造成的是“三大伤害”:伤害当事人;伤害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以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充分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每个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深刻反思!
    第24条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但却迟迟得不到纠正。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层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自身内容的错误等缺乏认识所致。因而,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免法律之害,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本文拟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文内容错误以及理解24条的理论错误等予以列举式披露,以便大家了解第24条错误之所在。本文分六个方面介绍和阐述:一、问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三、第24条内容错误举要;四、理解第24条理论错误举要;五、修改第24条的“儿童思维”应当缓行;六、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规则之重构。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省高院有关婚姻案件审判意见以及夏正芳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内外有别论”主张,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接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认为,这样处理,即使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重错误,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或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实践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说恰恰相反。
    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一)“三多”现象典型案件举要
    【典型案例1】山东省潍坊市丈夫林某与郑某虚构借款14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此间因郑某竟假戏真做,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林某被迫到检察院吐出虚假债务真情,该虚假债务真相才得以澄清。2013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2】福建德化县徐某与陈某2013年3月中旬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确认陈某欠徐某债务40万。2013年4月郑某、陈某离婚诉讼时,陈某据此主张40万债务,法院认定债务40万。郑某到检察院反映,经检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虚假债务,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3】丈夫袁某为了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便和他三个姐姐制造虚假债务,罗女士离婚时被判净身出户。罗女士申诉后,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罗女士挣回400万财产。2013年春节,罗女士专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锦旗。
    【典型案例4】离婚前夕,刘某、李某被陈某告上法庭,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出具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一审判决认为,刘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两人还债。李某称不知晓此借款,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遂上诉。此案几经诉讼,2013年10月,武汉中院发回洪山法院重审。洪山法院再审认定,100万元借款系赌场放的码钱,不予保护,驳回债主诉求。
    【典型案例5】
    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黄先生人民币560万元,一审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女士与詹先生连带承担此笔债务。判决生效后,朱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中院发回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经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驳回了原告黄先生要求朱女士对560万元所谓夫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请求。
    【典型案例6】
    长沙陈姓女子在2011年离婚前,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借款数额达330余万元,借款时间集中在半年多时间里,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陈姓女子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陈女申诉后,2013年8件案件全部再审。
    这样的案例还有:
    福建省连城县离婚时意外冒出35万共同债务 检察院抗诉纠错案;
    2012秦淮区夫妻闹离婚 小三冒出来讨债 检察官帮妻子成功抗诉;
    2012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让隐形债务人现身;
    2013年淮阴区90后单身女孩蹊跷被结婚 还被判替“夫”还贷款,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
    2014年武汉检察院抗诉改判四起夫妻债务案件; …….等等;等等。
    可以说,这类案件举不胜举,仅我收集的案例即有一百多件。毫不夸张地说,凡是直接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几乎都是错案。上述被抗诉、再审、改判的案件,其共同特点也都是直接适用24条的结果。
    毋庸置疑,第24条之解释错误所造成的群体性错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第24条可以将嫖娼、赌博等违法债务轻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陈某因嫖娼被抓获,陈某代口信要其好友张某帮助交罚款五千元以换取人身自由。陈某与其妻刘某离婚之后,张某根据陈某出具的四万元借据起诉要求陈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偿还。其理由是四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刘某抗辩自己不知道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无法证实,也没有两种免责条件。按照24条和“内外有别论”,这四万元违法债务和其中的虚假债务,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又如:江苏常州市某企业会计胡某(已婚)因为在澳门等地赌博,先后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后因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胡某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其借款没有汇到单位账户,其中90多万元由胡某个人收取,另有400万元分别汇给澳门李某200万元,常州的吴某2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500万属于单位借贷,判决由单位承担责任。而胡某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用于赌博,但因为没有第24条的两种免责情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24条可以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角色转换
    由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则使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举债方可以轻易逃避举证责任。比如举债方对自己的赌博等违法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或不主张,由“债权人”起诉。而债权人也不对债务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其违法举债或者虚假举债,就可以轻易推定为夫妻债务。
    更为严重的是,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虚假债务,也因“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通过角色转换,由“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债务人”就可以轻易通过“债权人”之手,把虚假债务推定为夫妻债务,实现诈骗夫妻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四)第24条可以被无限恶意利用
    夫妻一方除了可以利用第24条虚构债务,诈取对方财产,或者将违法举债和恶意举债变成夫妻债务外,第24条还可以用作威胁离婚或不离婚的武器;用于干扰妇女生活的工具;等等。
    比如,有一个女子反映,丈夫在外面有“小三”,即提出要求与该女子离婚,该女子不同意离婚,丈夫则威胁说,“不离婚可以,那就要承担巨额债务”。果然,随之而来是数百万的债务诉讼,该女子陷入无边诉讼,被迫离婚,并背负巨额债务,该女子由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与之相反的是,还有的女子想离婚,男方则以巨额债务威胁:“离婚就得承担巨额债务”,以此限制女方离婚。湖南长沙雨花区还出现“六年情伤换来9亿元债务,想离婚?先还4亿元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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