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5-17) / 已阅18608次
利息数:342.01, 361.61, 382.19, 403.80, 426.49, 450.31, 475.33,
集资数:6840.24,7232.25,7643.86,8076.05,8529.85,9006.34,9506.66,
利息数: 501.60, 529.18, 558.14, 588.55, 620.47, 654.00,
集资数:10031.99,10583.59,11162.77,11770.91,12409.46,13079.93,
利息数: 689.20, 726.16, 764.96, 805.71, 848.50, 893.42,
集资数:13783.93,14523.13,15299.29,16114.25,16969.96,17868.46,
利息数: 940.59, (990.12) (第49个月)
集资数:18811.88,(19802.47)(第49个月)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数学模型。总集资期限为48个月,前48个月顺利实现还本付息,第49个月资金链断裂崩盘。第一期集资规模是1000万元,全部投入实体经济后,就不再扩大生产经营,以后的每期集资仅为了第一期1000万元集资款的还本付息。设定每月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产生利润25万,还本付息周期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分,每月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下一个月集资解决。计算公式:当月集资数=前月集资数+前月利息—前月经营利润数。单位:万元。
月份数:1 2 3 4 5 。。。。。。。。。。。。。45 46 47 48 49
第1月至第48月利润数:25。。。25。。。25。。。25。。。25。。。。。。。25
第1—49月利息数: 50, 51.25, 52.65, 53.94, 55.39, 56.91, 58.50,
第1—49月集资数:1000,1025,1051.25,1078.81,1107.75,1138.14,1170.05,
利息数:60.18, 61.94, 63.78, 65.72, 67.76, 69.90, 72.14,
集资数:1203.55,1238.73,1275.67,1314.45,1355.17,1397.93,1442.83,
利息数:74.50, 76.97, 79.57, 82.30, 85.17, 88.17, 91.33,
集资数:1489.97,1539.47,1591.44,1646.01,1703.31,1763.48,1826.65,
利息数:94.65, 98.13, 101.79, 105.63,109.66, 113.89, 118.34,
集资数:1892.98,1962.63,2035.76,2112.55,2193.18,2277.84,2366.73,
利息数: 123.00, 127.90, 133.05,138.45, 144.12, 150.08,
集资数:2460.07,2558.07,2660.97,2769.02,2882.47,3001.59,
利息数: 156.33,162.90, 169.80, 177.03, 184.64, 192.62,
集资数:3126.67,3258.00,3395.90,3540.70,3692.73,3852.37,
利息数: 201.00, 209.80, 219.04,228.74, 238.93, 249.63,
集资数:4019.99,4195.99,4380.79,4574.83,4778.57,4992.50,
利息数:260.86, 272.65, (285.03)第49个月
集资数:5217.12,5452.98,(5700.63)第49个月
在第一个数学模型中,首期集资款为1000万元,集资人挥霍数每月50万只占第一期集资数5%,集资款48个月挥霍总数为:50*48=2400万元。在高利贷情形下,每个月还本付息数呈现几何级数增加,在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将无法退还的金额高达1.9802亿元。最终集资人挥霍总数2400万元,只占无法退还的金额总数的百分比仅为12.11%,显然只占少部分的金额,绝大部分(87.89%)都通过集资人的手从一部分出资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资人。
在第二个数学模型中,首期集资款1000万元投入后不再扩大生产经营,每月扣除开支(除利息)产生利润25万元,48个月总利润数为:25*48=1200万元。在高利贷作用下,集资人的负债迅速增加,集资人实际借用了出资人1000万元,已将全部利润1200万元支付给了出资人,崩盘时仍然背负债务高达为5700.63万元无法退还。集资人仅向出资人借款1000万元,归还了1200万元,最终集资人所欠的5700.63万元全部可视为高利贷利息,这些钱通过集资人从一部分出资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资人。
从模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事实:非法集资案的主要矛盾是这一部分出资人与另一部分出资人的矛盾,次要矛盾才是集资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非法集资案就退还集资人无法返还的集资款而言,主要应当由是出资人退还出资人,其次才是集资人退还出资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严厉惩处集资人,其实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甚至错杀无辜。显而易见,非法集资案本质上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其次才是一个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只把眼光集中在集资人身上,实际上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司法机关处境尴尬的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数学模型只是理想状况。经过修正,前述理想模型能够达到与实际情况接近的程度。例如,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从某个月开始增加投资发展新项目,投入了一笔钱,就可以从对应月份开始,重新建立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到最后崩盘;相反,若在某个月获得一笔资金减少了集资款,可用同样方法建立一个单独的负数模型,采用负利率计算到崩盘这一段时间的负集资数,然后将所有数学模型中对应月份数的集资款数叠加计算出实际每个月的集资款总数,这样得出的数学模型可以相对准确地反映集资人非法集资的全过程。利率发生变化也可以在模型中进行修正。显然,这种方法分析非法集资案,简单、实用、直观、准确、高效。
非法集资案只要具备高利率、时间跨度长、还本付息周期短、资金流动性强等典型特征,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最终无法归还的集资款,绝大多数甚至100%又回流到了出资人手里,并不在集资人手上。司法机关把追“赃”的重点放在集资人身上,是找错了对象,案件处理困难重重是必然的结果。这恐怕会让大家始料未及,却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非法集资案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被处理的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致命性错误。原因就在于刑法理论对非法集资案的研究比较粗浅,没有准确把握非法集资案的内在本质,结果制定司法解释时,使用了语焉不详的表述,很容易引起误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这个第(一)项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还本付息算不算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算是生产经营,那么许多集资案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果不算,那么许多非法集资案都成了集资诈骗案。在这个问题上,高法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司法人员就有了模糊解读的空间,一些案件基于维稳的考量,都作了不利于集资人的认定,引发大量争议。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集资人拆东墙补西墙是常态。凡是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无论过了多久,仍然是生产经营性债务,任何时候拆东墙补西墙,都应当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凡是非法占有而产生的债务,无论过了多久,仍然是非法占有性质的债务,任何时候拆东墙补西墙都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性质的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资金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有欺诈成分,只要是为了还本付息的目的且实际用于还本付息,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本付息本身就排斥了行为人成立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分清楚债务的性质,到底是生产经营性债务,还是非法占有性债务,要追根溯源,务必查清楚,才可作出准确认定。如果查不清楚,就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千万不能认为集资人存在巨额债务,再次借款无法归还,就简单地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样做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演变成了集资诈骗案,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变成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令人遗憾的是,实务中不少的非法集资案恰恰就是这样处理的。
在非法集资案中,集资人存在某种欺骗行为,也是很平常的情形。沉重的还本付息压力,必然要假借个名义向出资人借款,讲实情的话就不会有人借款了。这里的所谓欺骗,不能孤立地看待,而要放在集资的全过程中去审视,否则就容易出现误判,甚至可能得出是集资人骗取了资金的错误结论。实际上,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根本不存在骗取,所谓行为人使用的骗术也根本骗不了任何人的。开始集资时,一般是熟人之间,长时间的还本付高息,使得周边社区的人发现有不少人赚了大钱眼红了,于是就蠢蠢欲动,集资开始向社会上扩散,这个时候非法集资就具有了明显的赌博性质了。这些社会上参与的人,对于自己资金借出后作什么用途,根本就不关心,他们是抱着赌一把能赢回去的心态,把钱借给集资人的,与所谓被骗取没有任何关系。这些人若收回了本息,就赚个盆满钵满的;一旦集资人无法还本付息,他们就气急败坏,甚至有极端举动,凭借人多势众向政府施压,要求追究集资人的责任。许多领导和司法人员都上了这些赌徒们的当,把当他们当成了被害人。我国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人相对较少,但是具有赌博性格的人大有人在。要是有人因赌博而自杀身亡,相信是没有人会同情的。所以,非法集资案中的出资人,根本就不是什么被害人,而是地地道道的赌徒,愿赌就要服输。今后再发生类似的案件,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改变策略,不闹事就不追究,要是敢闹事,就把其中的首要分子作犯罪处理,将所有的出资人都作为非法集资案的当事人,先前获得的高利息全部都要退出。当然,集资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也要进行处理,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务必慎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失败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刑事司法应当为企业家们留有创业的空间,就是成立犯罪也应适当留有宽宥的余地,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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