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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财金[2014]76号文 PPP那些事之六

    [ 李继忠 ]——(2014-10-26) / 已阅26575次

    笔者对财金[2014]76号文关于PPP定义的商榷意见:首先,1.如果PPP翻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则毫无疑问翻错了,因为PPP中第一个P似乎不是“政府”之义,第二个P也似乎不是“企业”之义,第三个P似乎不是“合作”之义,因为英文的“合作”另有“cooperation”一词,更重要的是PPP中没有“资本”一词出现。

    2.笔者认为,财金[2014]76号如此定义(解读)PPP模式,将PPP模式的最本质(精髓)的东西丢掉了,只见物未见人,完全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PPP有“资合”的内容,PPP更有“人合”的本质,最后一个P 是也。

    3.或许有人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PPP意译。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PPP意译的话,则意译者就将好经念歪了,夫妻(Partners)结合没有精神层面的东西行吗?

    4. 笔者体会到财政部希望PPP模式作为政府管理模式而不是仅仅将PPP模式作为项目管理模式的高瞻远瞩及良苦用心。因为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当然也就有“政府与政府资本合作”。2014 年10月22日闭幕的第21届亚太经合组织(APEC)财长会释放了经济潜在增长的新动力,那就是基础设施投资。会议的一半时间都在讨论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财政高管们私下热议的,也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筹建。中国推动支持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经“呼之欲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具体怎么定位、有什么特点一直备受关注,但是无论如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无疑是“政府与政府资本合作”。或许财金[2014]76号文的主笔认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更能体现PPP的内涵,或许由于“社会资本”不仅仅要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社会资本”还要进入体育行业、养老行业、医疗行业或许还有军工行业等,有别于“政府与政府资本合作”,故将PPP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哲学意味。

    其次,财金[2014]76号文将PPP模式定义(注解或标注)为“政府与企业资本合作”模式当然自有财政部思考(考量),但是笔者认为,财金[2014]76号文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取代“特许经营”概念,无视中国几十年BOT/PPP实践,是割裂历史的做法。

    第三,笔者认为,财金[2014]76号文PPP的定义并不严谨,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语法上。1.“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逻辑上通吗?资本能去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吗?还是要落实到企业和人。2.如何理解“大部分工作”?“小部分工作”由谁负责?3.政府部门的职责就仅仅是“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吗?

    第四,笔者对“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这点特别的十分的赞同。这个工作要抓紧。地方政府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操作指南、标准合同、技术规范,如何Value for money。

    六、结论

    PPP重点在Partnership,PPP本质是“人合”,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替代PPP则将PPP本质的“人合”弄丢了,光看到钱是不行的。PPP翻译成“公私合伙”符合“信达雅”翻译标准,准确简洁明了无歧义。

    参考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4、《四部委463号文后中国式BT模式的困境与出路》(李继忠、李菡君)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章学祥: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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