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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 王克先 ]——(2014-7-30) / 已阅13017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1)民他字第12号,1991年7月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刚向王雯支付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其他时段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雯主张吴念的生父并非出生证上登记的父亲吴力华,而是李刚,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李刚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不同意重新鉴定。故法院推定王雯关于李刚与吴念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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