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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务会计热”的若干问题研究

    [ 于朝 ]——(2014-6-20) / 已阅15890次

      (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争论中的不正常现象
      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命题争论是一种无谓的学术资源的浪费——这就好比到法医学界去讨论“法务医学与司法医学的关系”(这样的命题在法医学界肯定是笑话)。正确的命题可以是“中外司法会计异同”或“法庭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异同”等,进而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司法会计差异,寻找可以相互借鉴东西。
      另外,少数学者围绕这一争论捏造出一些歪曲事实的说法,对这一无谓的争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里举出几个例子:
      例一:在描述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来源问题时,包括教科书在内的一些“法务会计”作品中,把中国原创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记述为“来自于前苏联”,并被用于证明来自于美国的“法务会计”理论比源自于前苏联的司法会计理论更“先进”。学术事实是: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的渊源可能与前苏联有关,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则完全是由中国人原创的——查证这一学术事实并不难——前苏联及中国的司法会计理论书籍在图书馆中都可以查到。
      例二:在评价前述争论的目的时,有会计学者既没有确认“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存在不同观点的事实,也没有阐述出现这一命题的学术原因,而是将这一争论描述为“司法界学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且胜者“就能为其学术生涯带来名誉上或物质上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类评价具有挑拨是非的嫌疑。首先,这类争论主要发生在“法务会计研究者”内部且观点不一,并非是“司法界学者”与“法务会计研究者”之间“抢占山头”或“主权之争”。其次,“司法界学者”不是“吃学术饭”的,他们更寄希望于能够从学术界直接获取研究成果用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因而并不情愿拿出业余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的学术研究,且也不可能通过这种无谓的争议来“为其学术生涯带来名誉上或物质上的利益”。
      事实上,“法务会计”研究者大多已经明了事理,至于部分学者为什么仍然坚持一些错误观念,可能与“法务会计热”的背景、起因有关[ 例如:有学者发现上述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两种不同事物”说法确实站不住脚,便撰文提出将“法务会计”直译为英文“Legal Accounting”,“以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重大误解”。这种不惜创立英文名词“Legal Accounting(法律会计或法制会计)”以维护“法务会计”存在的做法,反映出一些研究者的执著。]。
       四、关于“法务会计热”的研究
      笔者观察,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的所谓“法务会计热”有两个突出标志:一是,在短时间内发表“法务会计”作品的人数陡增,其中文章总量短时间内超出了中国数十年发表的司法会计论文数量,这便形成了所谓“法务会计研究热”;二是,在短时间内一些大学纷纷开设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这形成了“法务会计专业热”。这种“法务会计热”的现象合理吗?有人答道:“存在就是合理”。笔者不赞同这种哲学观念,认为存在必有其因,但未必合理。
      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一直是在一个以会计(含审计)学者、专家为主的较小的研究群中进行的[ “法务会计”作品中有这样的说法:司法会计是由法律学者为主进行研究,而“法务会计”是由会计学者为主进行研究,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发表司法会计书籍的学者、专家中无一例外的具有财务、会计背景。]。相比之下,“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短时间内便形成了以会计学者和专家为主的数百人研究群。大量的会计学者、专家为何不愿意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而对“法务会计”情有独钟,这里有着学术的和非学术的原因。
      (一)“法务会计研究热”的学术成因
      以“法务会计”名义转述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其主要内容是舞弊审计,这使得人们会以舞弊审计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性质和内容[ 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反映出学者们按照“舞弊审计”概念运用“法务会计”这一名词,例如将财会舞弊视为“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或者将发现、治理财会舞弊作为“法务会计”的任务、内容等。这里受本文篇幅所限,仅举一个具体例子:某学者在一篇研究“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文章中,不仅把财会舞弊列为日本“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还归纳了“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①设立公司法定审计师制度;②设立审计师轮换制度和审计对象客户轮换制度;③允许社会专门机构从事舞弊与欺诈调查;④规定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法律责任承担等其他改革措施。这些制度显然都是日本针对舞弊审计设计的改革制度,而并非是“日本法务会计制度的改革措施”。],这也成为会计学者、专家积极介入“法务会计”研究的主观动因——他们试图通过研究“法务会计”来寻找防止和揭露财会舞弊的灵丹妙药。舞弊审计属于经济管理学的范畴,因而研究舞弊审计理论对于会计学者、专家们应当是如鱼得水,这就不难解释“法务会计”一词出现后为什么能够引起众多的会计学者、专家的关注。
      反观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就不同了,它本身属于诉讼活动,研究司法会计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会给会计学者、专家们带来一些困惑(他们需要转变一些经过长期训练形成的会计、审计思维模式),例如一些会计学者认为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得不偿失”,这使得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学者、专家中难以“热”起来。但笔者认为,会计学者、专家搞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体系建立后,实务理论研究需要更多的具有扎实会计(审计)专业功底的学者和专家介入。一方面,中国有那么多的会计学者、专家为了寻找课题而犯愁,另一方面,司法会计理论领域却闲置了大量课题没有人来做,这是中国会计学界研究资源的一大浪费,也中国司法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一大缺憾。
      (二)“法务会计研究热”的非学术成因
      笔者认为,学术界的某些不正常氛围蹴就了“法务会计”作品的“繁荣”。其中,基于压力、机会与合理化[ 这是舞弊审计理论揭示的舞弊原因三要素。]所形成的“法务会计”作品呈现出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作者仅发表文章不做研究[ “法务会计”书籍中有这样的表述:占总数的83.34%的法务会计作者“只是‘蜻蜓点水般’的发表了1篇有关法务会计的文章就与法务会计告别了”。];另一个特点是将大量的应当由相关专业讨论的问题均纳入“法务会计”作品,例如目前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基本上分为四种版本:一是,完全的会计学理论,只是在书名和序言中出现“法务会计”字样;二是,法务会计概念+舞弊审计理论;三是,国外舞弊审计理论+国内统计学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四是,除了“法务会计”的概念、概述外,其余内容则是国内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翻版。也有很多讨论经济管理、经济法、证据法方面的作品被冠以“法务会计视角”、“法务会计专用”等词语,便成为“法务会计”作品。
      “法务会计热”还与虚假广告、明星推销有关联。早期的“法务会计”作品中使用了一些非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广告性用语,例如:“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国际法务会计的供给”、“财务舞弊的克星——法务会计”等等。同时,也有明星学者自身并不深入研究所谓“法务会计”,但却发表了一些宣扬“法务会计”的文章,这使得“法务会计”很快被追捧为“会计学的新学科或新专业”。更有甚者,有的学者为了推行“以法务会计取代司法会计”,不惜污秽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而制造出一些噱头,例如某“法务会计”教科书中,把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描述为“观念陈旧、封闭,未能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务会计新观念接轨,视野不够开阔,不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化发展”[ 令人不解的是:这本“法务会计”书籍中一边大肆贬低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另一边却大量抄袭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这不仅违背了学术事实,也蒙蔽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关注者。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与现行Forensic Accounting教科书完全相同的司法会计观念,这些观念也许在英美法系国家尚能够行得通,但对于中国而言已经成为陈旧的、封闭(于审计理论)的历史旧念,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通行的法务会计新观念”;中国已经构建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其理论“视野”显然会比还没有构建起学科理论体系的“法务会计”更开阔。值得一说的是,原版抄袭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也许“便于法务会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但如果在中国恢复这些历史旧念,不仅会导致中国司法会计观念的倒退,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错案[ 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异,司法会计的这些旧理念在采用完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并不一定会导致错案,但在采用非完全对抗式诉讼的中国已经产生了大量错案。]。
      为了说明“法务会计热”的外因,这里再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研究成果与研究环境作一比较。我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初期只有几十人参与且没有一家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但仅用了十年左右时间便构建起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雏形。再看“法务会计”,不仅有数百人参与且还有数所大学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可十多年过去了,所谓的学科理论仍然在学者们的想象中。如果比较一下两者的学术环境则不难发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的功利思潮远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也几乎没有重复发表“理论”的机会。这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学术环境的恶化是形成“法务会计热”的重要外因。
      上述事实不仅解释了“法务会计热”的原因,也说明了“法务会计热”只是一种虚热。
      (三)“法务会计专业热”的成因——扩招、“研究热”
      “法务会计”一词在学术界刚出现几年,便有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下同)。虽然我国教育部多次不批准大学申报的所谓“法务会计转业(方向)”[ 教育部从2004年到2012年已经多次不批准大学要求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和重新申请,但同时却批准了“司法会计”本科方向。作者十分欣赏和理解教育部的做法。大学实务类的本科专业的设置,起码应当具备专业科学理论和专业社会职业,司法会计专业已经同时具备了这两个基本条件,而所谓“法务会计专业”却一个条件都不具备。],但一些大学开设“法务会计”的热情却似乎有增无减(有大学甚至锲而不舍地反复地向教育部提交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申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是大学扩招的需要。大学扩招本身与设置缺乏学科理论和社会职业的“法务会计专业”本无关联,但开设“新专业”的确有利于大学扩招。这个“专业”能够培养“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的招生广告,对学生和家长会有足够的吸引力。
      其次是与“法务会计研究热”有关。两者相辅相成:“法务会计研究热”让学者们至今仍然解释不清其含义的“法务会计”[ 受本文篇幅所限,作者不在此一一分析各种缺乏逻辑性和实践依据的“法务会计”定义。]变成了时髦的“专业名词”——这成为大学盲目地设置所谓“法务会计专业”的由来;设置大学专业又可以促进了这股“研究热”,例如: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文章中,与开设这一专业相关的文章就占了20%多。
      (四)“法务会计热”的得失
      笔者对“法务会计热”作上述负面评价,并非是要全盘否定“法务会计热”的成效。在笔者看来,“法务会计热”带来的好处包括:一是,大量翻译了国外法庭会计理论研究资料,这方便了司法会计学者对国外同行研究情况的了解,进而证实了我国在这一学科理论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二是,以“法务会计”名义大量介绍国外法庭会计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为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所引发的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问题的争论,让更多的会计学者、专家了解了中国司法会计专业,这可能为未来中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四是,部分学者和大学在这股“热潮”中实实在在的得到了很多“实惠”,这些实惠形成了“法务会计热”的强心剂。
      在笔者看来,“法务会计热”弊大于利,尤其是对学术风气、大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祸端,值得学界关注。
      1.“法务会计研究热”对我国学术风气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首先要肯定是,部分“法务会计”研究者真的下功夫研究了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观点和建议,但这种情形并没有成为“法务会计热”的主流。大量的“法务会计”作品所呈现出的抄袭、移花接木以及散布学术谣言等问题,既反映了学风日下的不良环境,也助长不良学风的蔓延。同时,“法务会计热”误导到了一些机构(包括大学、学术刊物),又使其为“法务会计”的抄袭、“改编”等不端学术行为提供了机会[ 例如:有些机构对所谓“法务会计”课题把关不严,形成废题;又如:有些大学对存在严重抄袭问题的“法务会计”作品却给予了鼓励。]。
      2.大学开设所谓“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对大学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从专业培养目标看,“法务会计专业”并不利于培养法律与会计专业素养集于一身复合型人才。按照专业素养的培养目标需求和大学课程设置方法,目前大学本科用四年学制培养具备法学或会计学其中一个专业的基础素养的大学生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法务会计专业”实践也已经证明,只能让学生了解了一点法学、会计学的皮毛——即难以实际形成法学或会计学等专业的基础素养。如果“法务会计”就是指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集于一身的人的话,那也就没必要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了——因为从上个世纪后期我国很多大学都开设了法学、会计学的副修专业(但这可能只适用于少数比较勤奋的学生),很多大学生、研究生都具备了法学和工商管理(会计)学双学位,这种教育模式至少可以完成两个专业的核心课程,其效果显然高于所谓“法务会计专业”。
      其次,从培养专业人才角度看,由于“法务会计”本身并没有形成一套专业理论或专业理念,因而也就不可能培养出所谓的“法务会计”人才[ 大学生入学后,老师们便指点他们“偏科”:以学习法律为主或者以学习会计为主(却都不讲以“法务会计”为主)。优秀学生毕业时虽然也考上的法学或会计学的研究生,但当他们与法学、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后,却深切地感受到专业知识狭窄,专业基础不牢的弊病。],这不得不让人们怀疑这一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还可能会蚕食、浪费大学教育的资源、信誉[ 某大学举办“法务会计”讲座时,该校“法务会计专业”大三学生给授课人递的纸条中,有两张纸条上写着:“这是一个骗子专业”。由于专业名称问题,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财政部门不允许“法务会计”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形。与之相反,中央多部门早在1993年联合发文,司法会计人员可以参加会计职称统一考试,且不需要具备会计资格证书。],影响到人们对大学教育的信心。这里举一个大学的“法务会计专业”为例:该学校设置“法务会计”本科专业时,不要说配备专业师资,甚至无人发表过所谓“法务会计”的文章,其首次招生便招收了数个班的本科生。该校一位负责同志在某次研讨会上,鼓动设有“法务会计专业”的大学联手向教育部施加压力,以使教育部能够批准这一专业。学生入学后,由于老师们解释不清“法务会计”是什么,引起了学生们的焦虑,学校又为此召开了“法务会计专业教育指导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继续给学生们描述“法务会计”专业的灿烂前景。然而,四年的学业结束时,学生们却真切地实感受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西祠胡同网站有网友以某校“法务会计”首批毕业生的名义,发表了一篇《一场忽悠一场梦》的短文,文中以该校“法务会计”专业为例,呼吁“人们反思我们的教育制度和专业设置”。笔者看后认为,该网友在文中反映的“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学、教学理念、师资、教材等方面问题,读来让人惊讶和愤慨,这些教育弊端应当引起大学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学生们是被美好的职业前景广告吸引到大学去的,他们毕业时却被社会告知并不存在所谓“法务会计”职业;学生们无法在法律思维和会计思维两个方面同时打下坚实的知识和技能基础,这会给他们未来的法律或会计的执业活动带来什么……?
      第三,“法务会计”采用复制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的做法,对中国司法实践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是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最为担心的一点。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与“法务会计”近似的情况是:研究者们都是按照“在诉讼中进行的舞弊审计活动”来理解司法会计,这不仅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走了弯路,也导致中国司法会计实践跟着走了弯路——引发了包括死刑在内的一些错案。这种情形后来随着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的建立和推广得到了一些纠正,但执业理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些历史上的错误理念至今仍然在对司法实践有着不利影响(比如某注册会计师协会刚刚编制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化资料,仍然采用了舞弊审计理念)。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Forensic Accounting理论仍以舞弊审计理论为主,因而以“法务会计”名义引进并进行传播,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司法会计领域的历史旧念的死灰复燃,未来会对我国司法会计实践造成不利影响。
       五、关于“法务会计”研究困境的研究
      在“法务会计”研究群体中,有少数学者在试图构建起“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但总是不得要领,结症在哪里?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困境
      理论研究经常采用的方法包括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从学术研究规律看,前者通常适用于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后者则适用于研究系统化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理论是否存在的缺陷,或者用于发现新的理论,进而扩展学科理论体系。根据笔者的观察,会计学理论的研究史就遵循了这样的一条规律,中国学者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创立和发展了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基于上述认识,剖析“法务会计”研究方法,也许会发现其研究困境的学术结症。
      一是,无法采用规范研究来构建所谓的“法务会计学科理论”。“法务会计”研究者将应由管理学研究的舞弊审计与应由法学研究的司法会计同列为其学科研究对象,并试图通过拼凑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理论来创立所谓“法务会计学科理论”。然而,规范研究是一个系统的理论研究过程,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在社会属性、主体、对象、操作环境、操作手段、操作程序以及操作结果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两者在基本理论和操作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可兼容之处,因而采用规范研究不能解决将舞弊审计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合二为一的问题,如果偏向任何一方,则要么是舞弊审计理论,要么是司法会计理论,“法务会计理论”也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二是,采用实证研究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实证研究通常需要在系统理论指导下才能取得科学的成果,而目前的“法务会计”研究显然不具备实证研究的这一条件——无论中外均无系统的所谓“法务会计”理论。理论研究的历史已经证明,缺乏系统理论指导的实证研究很难形成科学成果——前述“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的错误命题及其所形成的错误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务会计”实证研究中的困境,在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上也出现过。例如:中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形成前,也曾有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理论探索,虽然也发表了出版物,但最终都是昙花一现,不仅在学科理论方面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所形成的错误观念对司法实践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有些危害至今还在清理中——这个教训对“法务会计”研究者来说也许能有所启示。
      (二)“拿来主义”很难解决“法务会计”的研究困境
      “拿来主义”是大量“法务会计”作品的特点。例如:很多研究者直接把会计理论中的概念、目标、要素、假定、原则等照搬于“法务会计理论”中,将会计学理论变为了所谓“法务会计理论”。又如:有研究者还没有搞清什么是假定的情况下,便从刑事侦查学中搬来了“犯罪必留痕迹”作为“法务会计”的假定理论之,而刑事侦查学原理中的“犯罪必留痕迹”早已经被证明是真理,其假定内容是“痕迹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司法会计学中的“资料充足和资料可验证假定”就是据此原理提出的)。此类“拿来主义”的例子在“法务会计”作品中往往可以信手拈来,但其结果往往是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
       六、结束语
      “法务会计研究热”并没有导致会计学的新学科诞生,会计界、教育界的最高管理机构也并没有将“法务会计”视为专业发展方向。通过本文论述则可以说明独立的“法务会计”学科理论或专业并不存在,试图引进国外法庭会计理论以取代中国司法会计理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抛开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单独构建中国的“法务会计”学科或专业也不现实。据此,笔者在本文结束时试着提出几点建议,供学界参考。
      笔者想建议大学和大学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停止以所谓“法务会计”的名义开设大学专业,有条件的大学可以分别设置舞弊审计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这两个专业都是我国亟待发展的专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例如:目前注册会计师进行舞弊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很多都类似于报表审计报告,导致委托方无法根据报告内容来处理相关事项。又如:我国司法会计师职业的社会化发展尚在酝酿中,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大量需要熟悉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人才。同时,近五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检察机关因为报名者不足而浪费掉招录司法会计师的指标。]。
      笔者想建议对Forensic Accounting感兴趣的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国外法庭会计理论,以便为我国经济主体到英美法系国家打国际经济官司提供理论指导和具体方法。
      笔者想建议对治理财会舞弊感兴趣的研究者:无须继续使用名不副实的“法务会计”一词,而直接使用“舞弊审计”这一我国传统审计项目用词,相信通过学者们的深入探究,一定能找出更多更好地治理财会舞弊的良策,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提供专业保障。
      当然,笔者更想建议有志于做学问的“法务会计”研究者能够继续研究司法会计理论,不仅可以人尽其才且可能会很快取得一些学术成就,也可以为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提出这一建议的依据包括:一则,习惯于采用实证研究的会计学者,可以对司法会计学科理论进行深入具体的论证,以校正、丰富和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二则,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成果相对于司法实践的需求而言缺口十分巨大,大量的实务理论课题有待于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专业基本功的学者们去突破;第三,具有良好外语技能的会计、审计学者还可以通过翻译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以推进司法会计专业的国际交流。当然,会计学者、专家可能需要花一点时间研习司法会计基本理论,进而形成研究司法会计理论所需的法律思维模式和诉讼证据方面的素养。

      于朝[ 于朝(1957—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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