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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 鄢波 ]——(2004-2-16) / 已阅45954次

    第二, 经济法体现的不是单纯的私人意志,也不是单纯的国家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经济法弘扬实质正义与公平,是团体社会中每个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具体来说,经济法通过设置对中小企业、消费者等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限制了大企业、厂商等经济社会强势团体的不当行为,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
    第三, 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纯粹的私人利益,或建立在统治阶级意志基础上的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是普遍的、公共性的利益。[y32]“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可见,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能直接理解为国家利益。虽然,私法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其对公民、法人的个别主体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虽然公法也保护社会公共公共利益,但其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国家利益,政府利益的。
    第四, 从调整方法来看。公法一般是由命令、服从等强制性规范构成,私法则是崇尚自由平等的任意性规范构成。[y33]经济法规范反映出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社团形成的过程及结果和既防止社团的官僚主义又促其自由竞争的机制上。
    综上不难看出,经济法在许多方面与公法和私法大相径庭,而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性,应当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三.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
    “[y34]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已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大部分学者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其内涵又包括那些呢?
    (一)何谓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利益可以分为四大类,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正是最后一个。当代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指出“[y35]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要清楚的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涵义,还必须与其他几种利益相比较。
    1. 公共利益。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y36]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可见,公共利益是内容更广泛的概念,它即包括国家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并列的概念。
    2. 国家利益。 从法律上讲,国家有其特殊的利益形态,在政权维护上,表现为统治利益,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主权利益,有时在民事关系中表现为财产利益。国家利益之所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混淆,是因为国家处理执行阶级统治这个主要职能之外还担负着全社会的公共职能,因此常常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时国家也成为社会法的主体,但不能因此而把社会公共利益划入国家利益的范畴。因为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3. 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是较明显的,两者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应该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是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利益基础,它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却借助各种个人利益以不同形式和强度表现出来。当然,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y37]社会公共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的情况是在所难免,尤其在经济法中,常常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得不损害少数人的部分利益,然而大方向上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看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一面则认为两者是不相容的观点是片面的,狭隘的。
    综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相加或等同于国家利益,它是“[y38]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
    1、 经济法包括市场管理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社会的主要运行机制。市场竞争应是自由竞争,自由的竞争才是真正的竞争,自由是竞争的前提,而同时竞争也是自由的保障,只有存在着竞争,才能防止滥用自由,才能保证自由的普遍存在。只有存在自由竞争,社会公共利益才得以体现。
    自由竞争能激发人的斗志,给人以动力,提高人参与竞争的积极主动性,
    促使人敢于冒险,勇于实践;同时竞争也给人压力,在这种巨大的无形压力中,逼迫人去除恶习,无法懒惰,不进则退。竞争能充分发挥人的全部才能,为了提高生产率,不得不节约资源,物尽其用。
    自由竞争能开发人的创造力。在市场经济中,面对残酷无情的竞争,人们必须尝试各种方法,各种手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获取竞争的胜利。创新则是极为重要的方法,竞争者必须引领经济生产的潮流,不断的满足消费者对新鲜感的追求,每一次创新的成功,都会将社会的发展推进一大步,社会的发展也随着每次创新的出现而加速发展。
    自由竞争促进了信息的更新与传递。竞争中被选拔出来的优胜者必然成为其他竞争者追逐模仿的对象,优胜者的成功向人们传达了市场的需求所在,而他取得成功的过程又向人们展示了如何去寻找并发现市场的需求。自由竞争的出现挖掘出了本来隐藏在市场背后的巨大宝库并将此信息传达给竞争者,竞争者更是通过自由竞争向社会传达了人类无穷无尽的潜能,世界上成功无处不在的可能性。
    自由竞争可以实现相对公平的分配。自由竞争是根据自然法则从而产生了天然分配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分配是按劳分配、按能分配,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分配。市场中的人们“[y39]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自由竞争分配的结果是让人心悦诚服的,是客观的。
    由此可见,自由竞争是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领域得以体现的重要砝码,只有存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2 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只存在自由竞争而不加以政府干预的后果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让竞争者饱受其苦,社会经济秩序也遭到严重破坏,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加强宏观调控。
    如果说自由竞争是通过个人利益的获得来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那么宏观调控则是直接通过政府干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y40]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因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可以“[y41]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同时,亚当·斯密也认识到这种情况并非可以自我长久维持,于是他也指出了政府的职能和努力的方面:“[y42]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以保护社会上的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但这些内容过于空泛,对于宏观调控而言则需要更为细致的条款。毕竟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个人竞争力的增长幅度是不同的,到了后期,强者利益多而弱者利益少,强者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则违反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便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宏观调控是对社会各种利益的调整,即要保护自由竞争的环境,又要保护被竞争所淘汰的人的基本生存能力,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局面。
    宏观调控是政府处在更高更远的位置对经济发展作出的反应,相对来说政府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在整体上比任何个人更为高明,加之其所掌握的更为丰富的信息,可以克服市场本身具有的盲目性。宏观调控为经济发展指明方向的同时,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当然,宏观调控法并非使完完全全、彻头彻尾的政府干预法,还必须包括限制政府干预的内容。政府不是全知全能,他也可能出现错误。不对政府干预进行规范,必将导致政府干预的泛滥,这无疑是在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宏观调控法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干预的范围,以保证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经济发展的低成本,社会资源配置最优。
    综上,自由竞争秩序通过创造个人获利最佳环境以促进社会整体获利;宏观调控秩序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更好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达到最佳状态。自由竞争秩序与宏观调控秩序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涵,两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本质表现。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社会公平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追求实质公平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之一,经济法不仅在经济机会上保证各主体平等,更具体到各主体差别中,要求结果相对公平。经济法所强调的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包含正义与公正的公平。
    经济法采用普遍对待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方法来达到以上目的。首先,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每一个市场主体,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高低,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在此基础之上参与公平竞争。其次,经济法对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施以合理的经济负担,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给予一定扶持,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至于还未参与竞争则被淘汰出局。在结果的分配上,基于人道主义观念对部分主体加以照顾,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经济法维护经济领域内的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一,“[y43]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与其他合法竞争者的有效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和法权益。三,对于处于弱势的行业给予一定的扶持,保证其基本运作。四,对于新兴产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促进其不断发展。五,对于部分福利公益产业,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予以适当保护,维护其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不是一次性可以完成的,而是必须通过不断努力实践,在不断的纠偏、改正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个别角度观察,看起来甚至是不公平、不平等的,但从整个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则是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的。这种社会公平是社会整体所需,时刻体现这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核心。
    (四)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可持续的发展“[y44]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既包括社会的发展,也包括经济的发展,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经济法是可持续发展的维护法。
    从经济法产生进程来看,社会化趋势的出现正是为了调和公法和私法在解决各种新问题时出现的矛盾,改变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吸取了社会化的精髓,打破了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使用软硬兼施的方法刺激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从经济法的公平观来看,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与正义,除了机会均等以为,也要保证结果的正义,使各经济主体拥有基本人权和自由。这正是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要表现,经济法公平观既表现了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表现了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正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则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既防止部分人拥有资源过多造成浪费,又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只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
    从经济法的利益观来看,“[y45]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的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众所需,只有社会公众所需得到了满足,社会才有可能向前发展。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其中任一方过于注重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秉承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团体利益的总和,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政府干预和限制政府干预,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最终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在私法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成员,立足于社会,超越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通过自由竞争和宏观调控扶持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充分证明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


    注释:
    ① 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② 参见奥塔·锡克:《共产主义政权体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③ 参见《中共十四大报告》。
    ④ 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⑤ 参见赖达清、唐敏:《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⑥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⑦ 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34页。
    ⑧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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