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4-7) / 已阅26924次
[内容提要] 网上追逃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公安机关新型侦查措施。网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身处本地抓捕外逃全国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同时,网上追逃犹如一张大网,任何人都无法置身度外,随时可能被公安机关密切监控,使用不当容易伤害无辜。网上追逃误认,是指公安机关搞错追逃对象,抓捕犯罪嫌疑人甲,而错将乙上网追逃。网上追逃不是立案地公安机关自己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国公安机关帮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获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这一特点决定网上追逃误认的几率相对较大。网上追逃的依据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建议把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确认其法律地位,并规定相应的程序,以保障无辜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 网上追逃 误认 法律规制
一、引言
网上追逃是指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发布到公安内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在逃人员,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将其拘留或者逮捕的侦查措施。
网上追逃是侦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下统称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身处本地抓捕外逃全国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依据的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加上个别民警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网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最极端的是网上追逃误认。
本文所称的网上追逃误认,是指公安机关搞错追逃对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于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或二者身份信息相同,而将乙列为网上逃犯,进而将乙抓捕的情况。
网上追逃误认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证是身份信息的载体。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的频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证住宿登记、购飞机票、购高铁动车票,网吧上网也需要出示身份证,等。同时因居民身份证所造成的灾难也随之而来。当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机关怠于查实,无辜公民将被错误拘捕。
二、网上追逃概述
(一)网上追逃的主要依据
1、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制定出台了破案追逃新机制,而这一新机制的核心就是网上追逃。
2、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文件),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
3、2005年3月,公安部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文件),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公安机关日常性工作。
(二)网上追逃的普遍做法
刑事案件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签发拘留证,将其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各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可将其抓捕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立案地公安机关将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立案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羁押后,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告知诉讼权利、通知其家属等。
(三)网上追逃的作用和成效
通过网上追逃,公安机关实现了由“走出去,抓本地逃犯”到“立足本地,抓全国逃犯”的转变。更大程度的将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时抓捕到案,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9 年7 至9月,为确保国庆50周年大庆和澳门回归祖国期间的社会稳定,公安部组织开展第一次网上追逃专项斗争。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0000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0000余名。
2001年9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人员100000余名,其中公安部部督逃犯150余名。
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公安部开展了“清网行动”。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16人,B级通缉在逃人员174人,部督在逃人员201人、涉嫌故意杀人在逃人员12000人,潜逃10年以上在逃人员23000人,从7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和劝返重大在逃人员900多人。
(四)网上追逃的法律属性
网上追逃类似于通缉,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发布的程序和效力不同。
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它的效力只是在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则任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发布,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2、适用对象不同。
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3、发布的范围不同。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开发布,目的是让全社会知晓,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者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是公安内部的工作手段,有关信息只有公安民警才有可能接触。
4、依据不同。
通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网上追逃的依据则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
网上追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网上信息能即时到达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甚至每个民警。网上追逃犹如一张巨大的网,任何人都无法置身度外,只要参与家庭外的活动,他就随时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密切监控。网上追逃监控作用远胜在媒体上发布通缉令或在公开场所张贴几张通缉令。网上追逃就法律属性来讲类似于通缉,但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比通缉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也容易伤害无辜。
三、网上追逃误认案例
网上追逃误认发生数与网上追逃成绩相比,对公安机关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对受害公民来说是简直是灭顶之灾。且网上追逃误认绝对数也不算少,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的就有近三十起,仅2013年底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四起:
1、刘丽被错拘案
2013年11月19日,刘丽回湖南省耒阳老家给孩子奶奶祝寿。24日,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刘丽突然被民警带走。当晚她被送到衡阳铁路公安看守所羁押12天。青海西宁公安机关将刘丽带到西宁之后发现其并非犯罪嫌疑人。
西宁公安机关称,2012年11月18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人民街派出所办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西宁市城西区“国芳百货”商场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自称刘丽,湖南耒阳人,并报出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当时她没带身份证,后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多次传讯犯罪嫌疑人,但一直未到案,于是2013年11月19日将其上网追逃。
2、张女士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方顶社区居民张女士正在上班,被突然到来的民警以涉嫌生产假酒带走,当天下午被送往河南商丘看守所羁押。在这期间,虽然她多次表明自己冤枉,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以核查为由将其羁押了4个白天3个晚上。12月15日上午安徽省萧县公安局来人将其带走,到了萧县公安局发现抓错了人。
3、李长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7日下午,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尖岭东兴八街的李长在海口用身份证登记上网。没多久,几名民警来到网吧将她带走,随后被送到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傍晚,李长丈夫梁英接到了妹妹的电话“李长被民警抓走了”。梁英立即赶到海口,得知“李长”曾于去年2月份在广州盗窃了4500元,因其怀有身孕,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梁英还带上了李长的户口本以及绝育证,“我老婆2009年就绝育了,2012年怎么还会怀孕呢?这几年,我老婆没有出过岛,怎么可能在广州盗窃呢?”,广州民警只说了句“我们会查清楚的”。26日晚上,在李长被转移到广州的第二天,广州公安机关称弄错了。
广州公安机关称,“李长”涉嫌广州的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因为怀孕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到,于是将“李长”上网追逃。
4、宋东民被错拘案
2013年12月19日上午,几名民警来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抓捕被列为刑拘在逃的宋东民,宋东民是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当时正在领导办公室里汇报工作,被当场戴上了手铐,押出了政府大楼。
12月19日下午,宋东民被从鸡西市带到了哈尔滨市,在那里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根据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发布的追逃信息,宋东民于2012年9月在辽宁省盖州市诈骗了1140箱葡萄,总价值约16万元。宋东民坚称自己从来没有去过盖州,并且案发那一天他正在下面检查工作,还留有检查工作时的一些签字。哈尔滨公安机关立即给宋东民拍了照片发送给盖州公安机关。盖州公安机关回复,宋东民就是逃犯。哈尔滨公安机关马上又让鸡西公安机关调取了宋东民在案发时间检查工作的签字,发送给盖州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没错。为了稳妥起见,哈尔滨公安机关一面通知辽宁省盖州市公安机关派人前来辨认,一面决定暂时不把宋东民收押进看守所,而是留置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民警支队。在等待了20几个小时后,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的两名民警带着受害人赶到了哈尔滨,经仔细地辨认,盖州的民警对宋东民说:我们搞错了,你受委屈了。
限于文章篇幅,以下案件的详情不再展开(通缉、逃犯等用语按原文表述):
2004年8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师范学院在校学生王卫在广州休假后返校时,被广州白云机场公安抓捕羁押,羁押4天后发现抓错了人(2005年1月9日,《检察日报》);
2006年7月2日,因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码相同,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北环中方园小区的胡广兴第三次被公安误抓(2006年7月6日,《郑州日报》);
2006年10月4日,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一名犯罪嫌疑人重号,迁至北京十多年的范先生刚到网吧便被公安带回派出所讯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坐飞机、住店办理手续时都会受到盘问(2006年10月9日,《北京青年报》);
2007年11月,由于身份证号码和一名犯罪嫌疑人同号,河南省郑州市民赵良(化名)总是时不时地被公安“请”进派出所“坐坐”(2007年11月19日,《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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