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4-7) / 已阅29074次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或者逮捕后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等等规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错误拘留或逮捕,以便及时纠正。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并送押的行为,是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行为,只不过执行主体非立案地公安机关而已。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上应当是立案地公安机关,但立案地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难以到达抓获地的,应当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拘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等等。《刑事诉讼法》对此应作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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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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