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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

    [ 刘桂强 ]——(2014-6-4) / 已阅14608次

    因此,成立监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是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从最根本的做起,从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的提升做起,加强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知识。只有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才能够避免媒体报道中的错误,做出有深度、有价值的媒体报道,发挥新闻媒体在信息传递、舆论引导上的积极作用。

    六、结语
    新闻媒体行业规范的健全,不仅有利于法治观念的传递,也有利于媒体更好的承担社会赋予其本身的责任。因此,应从新闻媒体工作者自身出发,成立监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媒体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正确发挥媒体在信息传递、舆论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


     刘桂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立法中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情况予以保密”。
    于志刚,《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法学家》,2011年第5期
    国际上采用的是绝对封存,即对一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进行封存。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hild is protected against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or punish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activities, expressed opinions, or beliefs of the child's parents, legal guardians, or family members. ”From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article 3,part 1.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魏永征,《大众传播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朱与墨、刘欣,《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新闻与法制》,2012年第5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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