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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失范与对策

    [ 刘桂强 ]——(2014-6-4) / 已阅14606次

    【摘 要】《全民目击》向观众展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焦点案件的过分关注,联系到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处于一种失范状态。在实践中合法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报的的相关立法和规定,探究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失范现象,进而提出规范这一现象的措施和举措,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 新闻媒体 未成年人犯罪 失范及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全民目击》是由著名导演非行执导的一部悬疑、犯罪类型的律政片。片中,金融界富豪林泰之女被指控杀害其父亲的女友大明星杨丹,而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林泰之女林萌萌。一桩普通的杀人案件因为其中“富二代”、“酒驾”“富豪”等极具爆炸性元素的存在成为了全城热议的焦点,引发了全民关注。
    影片以气势汹汹的广角与高机位借由新闻人来了个单刀直入的开场,显示出了社会舆论对案件的高度关注。正如由郭富城饰演的检察官童涛所言,“此时此刻,有一亿人通过微博关注着庭审”。庭审前,新闻媒体在法院门前长枪短炮严阵以待,力求挖掘出深度的、有价值的报道。陈思成客串的现场导播更是淋漓尽致的展示了一个追求爆点的新闻工作者形象。新闻舆论的介入使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控辩双方的一举一动都毫无保留的展现在公众面前,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影响着民众的判断和庭审的走向。
    这幕场景使笔者想起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自案发以来,该案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关注度之高、影响力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该案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却被网络和媒体铺天盖地地炒作与评论。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初期对李某某案进行报道时,并未隐去李某某的姓名,且就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进行事无巨细的报道,以吸引公众的“眼球”,这已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合法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的相关立法和原则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提出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首先,立法中很明确的指出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其中的“单位和个人”自然包括新闻媒体在内;正如伊藤正法官提到,“只有存在优于犯罪人权益的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考虑公开其犯罪记录。但即使是这样,也应仍将其限于必要且最小的范围之内”。其次,即使新闻媒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由于要遵守保密义务,也不能通过媒体对外传播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是须被判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上是对轻微犯罪的封存,是一种“有限封存”。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即对审判时被告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也就意味者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审判时(需注意并非犯罪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案件一律不对社会公开。
    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具有很大的改造空间,对于此类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一方面可以使舆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关注,最大可能的避免由于舆论过度关注而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未成年人改造的效率,从而使其更为顺利的回归社会。
    不公开审判原则意味着媒体只有在宣布判决时才能够介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媒体不得参与。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媒体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像“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此类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更是加大力度力求为民众呈现多方位的报道,使审判变成一场全民目击下的“不公开审判”。
    (三)最大利益原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根本权益的保护和肯定,是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性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本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社会尤其是作为信息传播桥梁的新闻媒体应该本着审慎的态度对待,一切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能一味追求新闻曝光度和点击率而牺牲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三、保护未成年人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价值差异
    (一)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重新平衡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需要对案件的进程进行跟进,为民众提供具有价值的报道和信息。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重新进行平衡。
    (二)“广为人知”的媒体价值与“不为人知”的立法追求之间的冲突
    本着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采取犯罪封存记录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力求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对犯罪未成年的关注,从而使未成年人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改过自新。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所追求的的是一种“不为人知”;新闻媒体是社会发声的重要渠道,旨在通过其报道为社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咨询,它们追求的是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广为人知”。
    (三)实践中不可辨认原则与理论上不可推断原则的差异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作出了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的是“不可推断原则”,即不仅不能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更不能通过媒体提供的报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信息。但是在实践中新闻媒体采取的确是“不可辨认原则”,虽然对相关的图像、视频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民众能够通过报道轻易的推断出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例如在“李某某”案件中,很多媒体采用“某著名歌唱家之子”等字眼代替“李某某”,虽然没有报道具体信息,但是民众仍然很清楚的知道主人公的身份。
    四、媒体报道失范视角下的审视
    (一)侵犯合法权益,有违法律规范
    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给与了方方面面的保护,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然而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往往单纯为了追求媒体价值而忽视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首先是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个人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不得妄予发布公开、其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为了给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不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在“李某某”案件中,新闻媒体不仅指名道姓,而且还将李某的个人经历毫无保留的呈现在公众面前,这是不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表现。
    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同样的在“李某某”案件中,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和曝光率,不仅大量使用了李某的照片,而且也没有遵循不可推断原则对照片、视频进行模糊处理,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再其次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同样明确了公民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在影片《全民目击》中,不明真相的新闻媒体将未经权威部门证实的消息进行报道,并对富豪林泰以及其女林萌萌的感情生活进行大肆宣传,这种搏人眼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二)发动“舆论审判”,有悖无罪推定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 “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的和无证据的把任何人当做罪犯,不允许未经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有罪。
    但是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部分媒体为了吸引民众的眼球,往往站在舆论道德的高度上对案件进行“舆论审判”,利用煽情战术煽动民众情绪。在李某涉嫌轮奸案中,媒体一开始就将案件贴上“官二代”的标签,利用民众对“官二代”、“富二代”的负面情绪在报道中或夸大案件事实、或评论审判进程,不仅不利于引导民众理智的对待案件事实,而且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三)缺乏人文关怀,有损新闻伦理
    纵观当今媒体发展,我们已经迎来一个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全媒体时代”,传播更加迅捷、资讯日益发达,与此同时,新闻传播中新闻伦理的缺失问题也随之凸显。在影片中,记者追着林泰问这样一个问题:当他的女儿和他的女友同时掉进水他会先救谁。而笔者也有类似一个问题:作为一名记者,如果遇到有人落水,会先救人还是先拿起相机拍照?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新闻媒体迫于生存竞争的压力,往往会为了提高社会关注度而放弃所谓的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今天的大众传媒领域是一个伦理混乱的丛林”,实用主义占山为王。在媒体对李某涉嫌轮奸的案件中,“坑爹”、“败类”等字眼大量传出现在报道中,以迎合受众的不健康口味。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更是对新闻伦理的损害和背叛。
    五、规范媒体报道的反思与建议
    媒体报道是社会发声的重要渠道,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民众的情绪和判断。因此如何引导正确舆论,发挥媒体报道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成立监管机构,及时制止违法媒体报道
    在我国,媒体有着极大的话语自主权,而且在行业监管方面并没有完善的机构。事实上,正是这种相对无序的状态为媒体报道的失范提供了良好的生长土壤。与新闻报道管理的失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管机构的缺失,因此,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在媒体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赋予足够的监督权来规范新闻报道;也可以赋予法院相应的职权,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案件,法院可以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报道,确立司法的威信。
    在成立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有必要制定具体的规章,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细化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规定,使媒体报道有据可循。
    (二)加强行业自律,呼唤新闻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希波克拉底警诫人类的古希腊职业道德的圣典,是对医学从业者的职业操守的规范,是每个医学从业者的从业准则。每个行业虽然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须具有自己行业所应有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
    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并没有形成十分规范的从业规范和准则。同时由于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市场竞争的压力,从业者往往忽视了新闻本身的价值。随着人们对媒介伦理的关注,对媒体从业者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规范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媒体从业者不仅要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更要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保持基本的新闻敏感。
    (三)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媒体报道的人文关怀
    之所以会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失范的现象,追求社会效应是一方面,媒体从业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是不得忽视的重要因素。笔者发现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报道的媒体中,多数媒体多为娱乐性质的组织和机构,在这种报道中我们很难要求其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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