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艳慧 ]——(2014-3-17) / 已阅15399次
(三)监督救济保障——“解冻”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监督救济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司法机关并不具有违宪审查权,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只能对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使得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层面的救济制度如同进入“冻结”状态而几乎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必须“解冻”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制度,让其真正运转起来,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保驾护航。具体做法可以考虑:用活现有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保障权的违宪规定。
(本文系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宋艳慧为武汉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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