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发富 ]——(2014-2-18) / 已阅19135次
(二)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 ,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 民的私有财产份额也在不断增加。对于完善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对公民的现实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代位继承制度应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 ,结合历史上的继承传统、习惯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先进的继承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对司法实践给以合理指导。
具体而言,在代位继承性质上,应当采用固有权说,从法律上确认继承被继承人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认定代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放宽代位继承的条件。明确规定当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仍然可以代位继承。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死者的意愿,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继承权,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为“财产所有人的愿望在继承规则的确立中发挥着最重要、最基本的影响。而所有人总是希望将财产传给的晚辈直系血亲,在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下,所有人通常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财产流向旁系血亲。”同时,进一步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辈直系血亲都可以代位继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十二、结语
总之,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确认的代位继承制度,不仅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而且也使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有法可依,保证了办案质量。但鉴于目前我国新形势的影响及立法问题,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进一步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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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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