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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胡发富 ]——(2014-2-18) / 已阅19209次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样,都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两人都死亡的事实,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终取得遗产。

      (二)区别

      但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亦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转继承可以说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该子女的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生前的继承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只不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权转有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发生的。

      3、转继承权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更窄。

      4、转继承不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继承。

      十、代位继承体现的《继承法》的原则

      代位继承体现了《继承法》的如下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的原则;

      (二)男女平等的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

      (五)尊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

      通观代位继承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发现:

      第一,代位继承制度充分维护和体现了继承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二,代位继承制度充分发挥了遗产互助的功能,体现了继承法的尊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因为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使原来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维护了祖孙相互的继承权,而且在没有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由代位人来继承,这就增加了被继承人遗产直接由其直系血亲继承的机会,一般情况下,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仅会给代位人家庭、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丧失家庭的经济来源,甚至使该家庭的生活水平陷入窘迫。在这中情况下,不仅是对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予以特殊保护,更是对代位人家庭给予物质帮助。

      十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存问题。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对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都有赞同者。从我国继承法规定层面来看,我国代位继承制度明显采用了“代表权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说明我国代位继承制在采用代表权说的同时,又有所适当补充,体现了养老育幼原则和公平原则;但根据世界各国继承法发展的趋势,我国采用的代表权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局限性。

      1、从民法的基本原理角度,有背于与民事主体相关的基本理论

      从民法基本原理而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代位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终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也包括继承权。而代表权说的基础在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其没有丧失继承权 ,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继承,且一般只能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这与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相背的,是不合逻辑的,代位人不可能代表实际已经不存在的民事主体去享受权利。

      2、从立法目的角度,不利于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经济利益

      在继承法中,设立代位继承是为了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提供社会保障,以抚养未成年人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死亡后生活上有所保障。因为在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生活 ,或者由此造成生活困难。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父母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丧失了代位继承权,无法保障上述基本原则的实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不因其子女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受到影响。这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是有失公平的。

      3、从法律实践角度,有背于我国法律坚持的责任自负的原则精神

      死亡父母违法和犯罪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导致让其子女承担不能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不利后果,显然有悖于现代民法自己责任的原则,这也与我国法律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如果,一个人 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与该行为毫无关系的另一个人来承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主体是被代位继承人,他的法律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他本人承担。不应因其过错或任意行为而使代位继承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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