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伟刚 ]——(2014-1-22) / 已阅15408次
通过听证证实执行异议人是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损害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事实、证据却仍然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虚构事实理由、伪造主要证据或者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被执行人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让异议人提出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而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浪费执行法院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效率,人为造成执行难的恶意异议人,建议将其认定为妨害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民诉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或司法拘留,并将罚款或司法拘留的决定书送达恶意异议人、被异议人及其他当事人、异议参与人、有关单位等;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判令恶意执行异议人赔偿其损失,以制裁其滥用执行异议权,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提高执行效率,让人民满意。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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