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敏 ]——(2004-1-28) / 已阅48270次
建设工程有数个承包方的,主张享有优先权的时间可能各不相同,一旦某承包方主张优先权后需对该工程进行拍卖,但其他的承包方尚未主张优先权的,在按承包方债权比例对建设工程拍卖价款进行分配时可能出现缺漏承包方的情形,贵院欲通过本条体现的公平原则不易得到实现。
因此,建议在本司法解释中应增加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承包方拍卖承建工程申请的,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其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关于《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建议将本条第二款中的“承包方怠于行使……”修改为“总承包方怠于行使……”。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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