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13-11-19) / 已阅11228次
依法应当由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应当由夫妻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在未清偿债务前,将自己应当分得财产让与对方,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财产分割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或者主张从另一方多分割的财产中清偿。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未清偿债务前,将财产转移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财产转让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或者主张从转移财产中清偿。但第三人取得财产属于善意者除外。
十七、应当重视“家事工伤”补偿的适用
夫妻一方因从事家庭劳动或经营等服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事受伤致残的,属于“家事工伤”。离婚时,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
夫妻一方因保护配偶人身安全而致自身伤残的,离婚时受益方应当承担伤残方离婚后的必要生活费用。
十八、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体现身份财产的特点
身份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认定身份财产的性质应当体现身份财产的特点;规范身份财产的范围应当坚持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为例外;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应当有利于鼓励创造家庭财富,遏制离心离德,稳定婚姻关系。身份与财产可以有限分离,但切忌将身份与财产看作是绝对分离的“两张皮”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往往没有站在亲属法或身份法的立场,而是站在纯财产法的立场解释夫妻财产或身份财产,或者就是由纯财产法理论左右身份财产,忽视身份财产的特点,使一般财产制度与身份财产制度缺乏应有的区别和有机结合。婚姻法解释三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然而,解释三在纯财产法学者看来是正确的,并得到纯财产法学者充分肯定。但由于解释三过分突出纯财产法的特点,有些内容几乎就象“有产者资产保护法”或“防止资产流失法”。因而,其规定不太符合身份财产的本质,在身份关系中有些水土不服,目前暴露的问题也很多。如解释第7条、第10条即具有浓厚的纯财产法色彩。其中,解释第7条将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别为各子女个人的财产,或者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显然是把共有作为例外。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以共有为原则,个人(约定)为例外。解释第7条规定正好与之相反,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一般原则,也与身份财产制的本质属性不相融。尤其是在婚内根据父母投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规定,与“合伙财产法”别无二致。
又如,解释三第10条以房屋购买合同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根据,完全是一种套用物权法的“公式化物权主义”或“形式物权主义”的表现。如果按照这种物权理论的逻辑推论,婚前一方取得的土地或山林等承包合同,其经营权或收益人也只能是婚前一方个人的。另一方婚后的投资只能是债权,另一方参与经营或劳动只能视为“帮工”或“雇工”。
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与“身份财产”的性质不相吻合。其规定婚后另一方投资属于债权性质,但却又规定按物权处理(即分割财产考虑一方投资的房屋增值),两者自相矛盾,债权与物权纠缠不清。
所谓按揭房屋的物权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拟制物权”或“不完整物权”,不能与完整的物权同日而语。对于按揭房屋的婚后投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将其理解为“物权加入行为”更为合理。即婚后双方加入了婚前个人的购房行为,成为共同购房人。对此,根据婚前与婚后的不同投资比例分段计算,实行按份共有,是最简单、最合理的方案,也是最符合其特点的方案。而且与物权法与婚姻法不相矛盾。
十九、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旨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婚姻道德的协议,只要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可以调整,并具有执行可能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精神赡养诉讼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精神赡养,从其形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物化层面的精神赡养和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因而,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而且,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诉讼,对于精神赡养来说,也是必要的。
附:作者研究亲属实体法主要著作目录
1.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王礼仁.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适用问题研究[A].见: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 [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097——116.
3、王礼仁 我国家庭暴力内涵的立法定位与构想 ——以家庭暴力类型化分析为视角,《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4、王礼仁.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性质与救济路径之选择[A].见: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 [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11——232.
5、是 进 步 还 是 倒 退 ?——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2005年12期
6、王春辉 王礼仁《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43集 2010年第3集
7、王礼仁:《“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
8、王礼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以女性从政和婚姻诉讼为视角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1期
9、王礼仁《离婚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获民政部“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三等奖
10、王礼仁:《《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认定》载于奚晓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
11、王礼仁等《借用他人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1日第七版
12、《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形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载 杨立新、刘德全主编《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
13、“离婚无伤”是离婚审判的最高追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3辑(总第27辑)
14、王礼仁.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条件----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回应,全国法院第19界学术论文二等奖。
15、王礼仁.判处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障碍.北大法律信息网
16、王礼仁.精神赡养: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人民法院报》2005-10-10
17、王礼仁.“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冷下来,《人民法院报》2005-12-05
18、王礼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过时了吗,人民法院报, 原载2006.5.15《人民法院报》法制时代B2
19、重构婚姻判断标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年1期;北大法律信息网
20、亲子关系诉讼的热点和难点——亲子诉讼的价值选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婚姻家庭法实务》(第2辑)
21、王礼仁《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的认定和处理》,《美中法律评论》2010年
22、关于婚姻法冲突条款的适用——因隐藏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冲突的法律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3.AA制婚姻破裂后财产如何分割,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7 日;夫妻财产约定为何不算数《中国妇女》2008年11期
24、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检察日报
25、“被处女”引起的“冷暴力”立法问题 – 2011年.北大法律信息网
26、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 11.23. 民商法律网
27、王礼仁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竞价应如何处理——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5.7总第7辑)(133)
28、彭祥玉不服一审判决夫妻连带清偿第三人债务上诉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9(总第33辑)
29.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的三大缺陷及其反思,2011年婚姻法学会年会论文集
30. 王礼仁.当前婚姻审判中的八大前沿理论问题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10期
31.王礼仁.《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论缺陷与司法困境.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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