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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研究

    [ 许新芳 ]——(2013-11-15) / 已阅9482次


    1.重构女性意识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

    在后现代主义看来,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由处于社会中的人所建构,但相对的,整个世界都由知识所建构,人们所看到的世界并非客观实际却总是由知识所建构,意识则是知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世界由哪种知识建构,却取决于权力,而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二元论忽视了女性,也压抑了女性意识的社会作用,女性意识对于世界、对于审判权的影响微乎其微。

    女性主义却认为,作为两性中的另一方,女性意识并非个人或主观的存在,而是属于集体的全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之一,女性意识的缺失意味着社会意识的偏颇。而要提高女性地位、加强女性作用就必须重新调整原有的不公正的知识架构,重构有利于女性的知识体系。同样的,审判权要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考虑、重视女性意识。因为女性个人的遭遇并非完全因个人生理、心理所致,社会结构无疑是构成女性遭受不公对待的重要原因。只要将女性放在与男性同等的地位考量便会发现,社会中本来广泛认为对女性无害或较好的事件其实并非如此。要建构正确观念,重视女性权益,就必须将女性意识纳入法律程序并调整进审判权行使中进行考量,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


    2.重构女性经验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作用

    传统二元对立思想下,不但自然与文化、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有着高低之分,而且对立的二者之间是互相阻隔的。不但女性自身被阻隔在私人领域中,只能成为男性个人的依附、财产的延伸,而且有关女性的意识、经验由于被贴上了非理性、低级、琐碎、浅薄的标签而在公共领域中几乎找不到存在的空间。这一情况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造成了持久的影响。

    现代社会,女性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所谓的公共领域并获得了较好的成就,然而,在长期的观念影响下,男性依然很少涉入所谓的私人领域,大部分进入公共领域的女性其实仍然在兼顾着私人领域,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公私兼济”的女性。由此,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公私领域及对男女的划分极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特点。女性完全能胜任公共领域的活动,甚至还能兼顾私人领域,其视野、经验并非传统假定的那般低级,反而比男性有更为全面、独到的内在,只是被男权社会的强权所压抑、忽视,导致现代法律、法学理论均由男性语言建构,并未体现女性的经验与价值,甚至与女性经验存在很大的偏差。要解决这一现有问题,就必须实现法律、审判权的重构,将女性的需要和经历纳入立法、司法审判中,否则真正的公平、公正将难以实现,这从下文的一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1986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起诉西尔斯雄樟公司在对待女性员工中实施了性别歧视。雄樟公司提供了若干的证据证明是女性员工因为自身的所谓“天性、教养和兴趣”而不愿意接受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高薪工作。出于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女性刻板印象的描述,美国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不聘用女性职员从事委托销售大宗商品的行为并不涉及到性别歧视的法庭判决。

    类似的明显出于对女性的刻板印象而作出的不利于女性判决的案例目前已有所减少,但仍以不同形式甚至更隐蔽地存在着,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不考虑女性经验,而是遵从于传统的有失偏颇的思维与经验,则仍将会使女性处于受害者的地位,重构女性经验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和地位势在必行。


    三、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法治社会发展至今天以其强有力的优势表明,法治代替人治势不可挡,人类所一直追求的自由、公正、平等有了法治这一最好的解决途径。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不断影响下,女性逐步从传统文化所导致的歧视、压迫中走出,并以强大的适应力融入现代社会发展的脚步,开始以全新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半边天”。女性和法治二者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正是法治给了女性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自己权益的途径,而女性的日益融入也促进了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因此,女性要获得新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女性,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中的作用,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促进审判权权威地位的建立与维护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正如本文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司法审判面向的是全社会的人,不分性别、阶级、贫富,因此,要不断完善和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审判就应将两性之一的女性因素纳入考量,充分顾全司法审判中的女性构成因素,重构不利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不合理的性别知识体系。

    其次,就女性自身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对待两性间的异同,勇于突破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的不合理塑造,充分肯定自己的价值,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充分运用现代社会的各种有利因素,不断提升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加大社会参与度,在公正的司法审判环境中实现自身发展并反过来推动、完善司法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

    再次,就社会而言,正如后现代主义所揭示的,任何知识都是由权力所构建的,每一历史阶段的认识并非总能全面认识、反映客观世界。平等、正义总是相对而非绝对,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有限认识基础上尽量做到公正。封建时代在父权语境下对于女性的不正确认识已经使女性受到长时间的不公正对待,使其被排除在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范围之外。现阶段的我们要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充分认识男性、女性的异同,顾全到男性、女性间由于历史、生理因素造成的差异,不过分苛责,做到“求同存异”,坚持原则性的同时灵活处理审判权行使中的性别因素问题,如此,方能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结语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审判权能公正行使是每个人的期望与目标,然而,审判权公正行使并非绝对全然的对每个人一样,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性别不同、存在着生理与心理分别、存在着历史经历差别等各方面的差异……本文并非出于对于女权主义的狂热拥护而下笔,而仅仅是出于一种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中立立场提出的论题;并非是要以女权主义为支撑争取更多超越男性的女性权利,而是认为,虽然现在的中国法律对于女性做出了较多的倾斜性保护,但是,遭受了两千多年封建思想荼毒的中国人民,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歧视女性的思想深埋心间,即便是女性自身也难以避免。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女性主义分析,让我们看到了由于历史、生理、心理等因素所造成的男女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时至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历久弥新。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一同努力,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成就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公平正义。


    【注释】


    [1]荆世杰著:《全球化的社会性别学与中国社会性别研究的区域趋向》,载《社会科学家》2007 年第 5 期,第 49-50 页。


    [2]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3]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4]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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