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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研究

    [ 许新芳 ]——(2013-11-15) / 已阅9481次

    某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获得关注、重视,只有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让人们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才有获得解决的可能性。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语境中,女性长期被压抑、束缚,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也就在长期的沉寂中失去了关注,其权利也随之削弱甚至消失,成了理所当然的被统治者。

    女性主义的发展使性别平等问题得到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而在现代法治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对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随着提高,性别变量也开始列入考量。其表现如下:


    1.立法中的性别考量

    此项考量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对于女性保护的法律有所增多,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劳动法》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对女性在婚姻、家庭、就业等方面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虽然仍有待完善,然而,却对于女性能在法律框架中获得公正审判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2.司法审判中的性别考量

    公正审判权,简而言之即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的权利,包括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公正,也包括审判程序和审判实体的公正。公正追求的不仅是表明上的完全一样,凡事有统一必有例外,正如希腊哲学家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世间万物必然在共性中有特性,完全一样的平等只能作为理解公正的基础。平等、公正并不否认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因为在人的智力、体力存在多种区别,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背景下,客观上的不平等无可避免地存在着,若仍强行将完全一样的平等置于不同主体上,其结果反而达不到我们所追求的的公正。人人平等有更深层次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完全一样。两性间的生理差异毋庸置疑,而男女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天差地别的遭遇更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结合案情与法律综合考量女性生理、心理上的因素不但是情有可原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二)女性因素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构成

    在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的作用下,伴随着社会的开放及女性的日益觉醒,女性开始以更积极的状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两性之一,女性已经逐步摆脱被漠视、歧视甚至压迫的命运,在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构建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1.女性公民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现代科技的发展给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公正行使审判权所要求的审判公开原则也为公民介入司法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与合法途径。同时,工业文明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现代社会发展则将女性从家庭、婚姻这一狭小的私人领域中解脱出来,进入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公共领域。在这些有利背景下,更新、更广大的发展平台激发了女性更积极、热情的公共领域多层次建设参与度。

    在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上,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以其更快的传播速度、更简便的参与途径、更高的公众参与性,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影响力、作用力更强的舆论监督。“赵作海案”、“烈女邓玉娇案”、“周久耕天价烟”、“躲猫猫”、“雷政富事件”等案件的快速传播、普通民众的高参与度无不体现了现代网络媒体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监督威力,它有效促进了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司法进程更加民主。在这一过程中,参与的女性也许是职业妇女,也许是家庭主妇,也许仅仅是学生,然而无论哪个年龄层次、文化层面,无论何种职业、地位的女性都有了监督、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力量,也就为保护其自身甚或他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提供了基本的途径保障。


    2.女性法官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女性被排除在文化与公共领域之外,尤其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司法审判是男性的专利,女性被要求“三从四德”,完全从属、依附于男性。社会发展带来的女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的发展,促使女性突破自然非理性以及私领域的束缚,开始登上中国司法舞台。1944年,钟期荣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位女法官步入人们的视野,1949年,费路路成为新中国首位女法官。虽然直到改革开放的近三十年时间里,女性法官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少,然而,女法官的出现本身已经表明,女性已经能正式参与司法审判过程,并开始掌握司法审判主动权,在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发展中女性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自己的追求。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1995 年《法官法》的颁行更为一大批有为女性走上审判庭创造了条件。

    以笔者所在的西部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1月份的数据显示,该院当时总共有男干警104人,女干警39人,女性仅占总人数的27.3%。然而,就2007年-2013年这7年来的人员录用情况看,该院在这一时间段总共招录了55人,其中男性24人,女性31人,女性占总人数的56.4%。且该时间段招录的女性学历情况为:专科学历2人,本科学历25人,硕士学历4人;男性学历情况为:高中学历2人,专科学历3人,本科学历18人,硕士学历1人。就这一新招录人员基本情况看,女性招录人员无论是数量或学历程度上均高于男性,虽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研究数据有限,然而该数据也让我们从某一方面看出,在同等条件下,女性的就业竞争能力并不弱于男性,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历史在这方面已经得到了根本逆转。女性司法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多,表明女性可以并且正以更积极的状态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发挥自己的能动性。


    3.女性陪审员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

    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源于国际人权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条和第11条最早对公正审判权做出了规定。(9)该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正审判权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每个人都有接受公开而公正审判的权利,权利的公正行使离不开必要的监督,陪审员制度由此应运而生。西方陪审员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自《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现代文明的高速发展给女性逐步走入社会、从私领域跨入公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女性法官大量涌现的背景下,女性陪审员的人数也有了进一步提升。仍以笔者所在的西部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05年开始选任陪审员,至今陪审员总人数为45人,其中男性29人,女性16人,女性仅占陪审员总人数的35.6%。然而,就2011年新一批陪审员选任的情况看,该院在此时间段共招录10人,其中男性3人,女性7人,女性占新选任总人数的70%。

    女性陪审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她们以女性的细致、耐心、亲和等独特优势参与案件审理、调解工作,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女性主义对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的重构

    国家与法律并非总是理性的,会受到不同社会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连带的,审判权行使作为法治发展的一个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会因其所存在根基、所使用工具的影响而带上非理性、非公平的色彩。

    就女性而言,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父权统治者及为其服务的学术界的共同作用下,女性长期处于人为划分的二元论中的非理性、私人领域中,而这一领域恰恰处于从属、依附的地位。“既有的父权理论没有作为女人的位置;女人至多是作为男人的苍白的影像被接纳”。[10]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女性长期遭受忽视,在法学上几乎不存在,整体的法学理论、法学意识、法律条款几乎都以男性的目光、男性的语词建构而成。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对于女性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谈。

    随着社会及女性主义的发展,女性的经验与视角开始纳入人们的研究视角,女性主义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有利于女性及更有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世界、分析问题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对女性主义而言,要在现有的不利于女性的社会环境中寻求突破,则必须打破现有困境实现新的理论甚至社会建构,后现代主义因此成为女性主义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

    后现代主义认为,在某一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东西未必是真理,反而是以自我为中心、排他性的东西。在西方二元对立的世界里,文化优于自然、公共领域高于私人领域,自然的,男性主导女性,整个西方思想都是建立在这一核心观念基础之上。后现代主义就试图颠倒这一情形,关注被忽视、压抑的问题,重构一种新的理念。在这一过程中,后现代主义十分强调文本、话语,重视解构。解构源于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的“摧毁”概念,现通常指一种阅读方法:首先,它关注一个文本中的二元对立物,譬如像男人与女人;然后说明这组对立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为何一方处于核心的、有利的和自然的地位,另一方处于被忽视、被压抑和被边缘的地位;再后它打破和颠倒这种等级偏见状态,造成文本的含义与其当初的含义相反;最后,它让二元双方处于无等级、平等的状态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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