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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分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 管志勇 ]——(2013-10-19) / 已阅41530次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6、《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修订)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26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9、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 [2001]51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管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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