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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诉法修改后送达制度的理解适用与完善

    [ 张美玉 ]——(2013-9-13) / 已阅14208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事人的活动范围日益广泛,仅依靠住所地进行留置送达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变化。笔者建议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扩大适用到普通程序,即在普通程序中,留置送达的场所包括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法人的营业场所。

      2、关于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体现了当事人对于送达方式的选择权。在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笔者有如下建议:

      建议一:完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设置专门的文书送达程序软件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可以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如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以证明“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并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建议二: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选择项。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如何明示和固定,笔者认为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送达方式的选择项,在当事人填写中自由选择送达方式。

      建议三:增加电子公告送达。诉讼活动科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日常生活中,手机、电脑的广泛普及,看报纸的人越来越少,网民越来越多,以往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的效果并不理想。对此,笔者建议可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数据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3、关于增设当事人协助送达的构想

      笔者根据送达实践,建议可以利用案件当事人对于受送达人比较熟悉的便利条件,由当事人进行协助送达。

      基层法庭中,金融借款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就笔者所在的法庭,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数占所有案件总数65%(依据2013年1-6月统计),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首次送达失败率高达70%,许多借款当事人成为送达“钉子户”。在这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承办人缺乏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而同时部分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十分困难。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时,对于当事人的详细信息一般比较清楚,对当事人的住所情况比较熟悉,拥有非常便利条件。因此,该类案件由银行方当事人协助送达可以提高送达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适当案件中增加当事人协助送达。

      4、建议公开聘请专业送达人员

      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一案多送等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加剧了人员紧张的局势。笔者建议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送达人员,成立专项送达组。这样既保证了送达效率也可节省司法资源。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送达工作中,从法院退休人员或退休邮局工作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录送达人员,委托其代为向当事人送达 。

      具体来讲,可面向社会招聘有邮寄工作经验、熟悉当地情况、社交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为专业送达员,成立专职送达组。这样可利用送达员联系面广、熟悉情况、了解当事人等优势,提高送达效率。

      (二)司法层面

      1、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

      不可否认,司法实务中个别法院或法官在司法为民方面做得不是很到位,削弱了法院的公信力。个别地方的群众对于法院的工作不仅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在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路线理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当前我国许多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可以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将司法实践中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和普及,减少群众盲目拒收法律文书的行为。

      (三)社会层面

       健全诚信体系建设。这次民诉法修改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不仅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需要,也是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更好地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诚实信用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尚。一些法院探索构建诉讼诚信体系的实践,已经在规范诉讼活动,打击诉讼失信行为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也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良好示范。 在此,笔者建议,可将法院诉讼诚信体系的实践扩大到包括诉前送达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对于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的不诚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五、结语

      司法审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实现案件审理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实体上的公正性。新民诉法实施后,卓见成效,对于法院来讲,如何平衡诉讼程序效率与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营造送达新氛围是当前送达工作的重点。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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