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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实证调研和制度构想

    [ 程建 ]——(2013-8-5) / 已阅20120次


      (二)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单纯单据移送、公安单独管理模式打破了原有的权力平衡,不利于管理的中立。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相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积极控方地位。因此,如果在整个诉讼阶段涉案物品仅仅依靠单据移送且由公安机关单独管理,实际上是弱化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使得法律原本平衡的权力配置发生倾斜,相互的监督制约作用难于体现。


      2.单纯单据移送、公安单独管理模式限制了检法两家的相关职能,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要求三家单位对于涉案财物移送互有衔接、相互制约,一起承担审查、保管责任,同时也就赋予三家单位相应的检验、鉴定、处理权力。如果涉案财物仅仅依靠单据移送而没有其他相应检查监督措施进行保障,那么表面上检察机关和法院是简化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但实际上两家单位也同时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职责。


      3.公安机关单独保管,责任、压力过大。公安机关原本只需要承担侦查阶段的保管责任,单据移送、公安管理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在整个诉讼阶段都要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从三方分别保管变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机关的责任和压力也相应加重:一方面涉案财物多种多样,保管场所的硬件设施难于满足要求。如有的涉案财物是金银首饰、名表名包等价值不菲的贵重物品,损坏、灭失责任重大,有的涉案财物带有指纹、血液或者体液重要证据,保管技术和条件要求较高;还有的涉案财物是电脑电视等大件物品,长期堆放,挤占空间。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资等涉众性案件中,管理涉案财物则意味着承担处理工作,群众关注度高,压力责任巨大。


      三、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制度


      (一)三家共管、随案移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财物管理的宗旨是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而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是实现上述宗旨的具体方式。作为司法人员,我们首先要尊重现有法律,通过解释而不是脱离现存的法律规范,来寻找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设计、规范管理,应坚持公检法三家共管,随案移送的法律规定,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1.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不宜只考虑实践便利而径自交由其中一方管理。但同时三家分别管理又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为此,综合利弊,笔者建议,首先,可借鉴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看守所制度和行政审批中心制度,设立单独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应专门申请场所设置,避免将管理中心安置在公安、检察或法院内部。可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向区政法委汇报并争取政法委支持后,向地方财政申请专款来设立和运作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其次,公检法三家单位分别派人入驻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承担各自诉讼阶段的管理义务,坚持保管义务互不替代,制约职能互不越位。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成立后,要求相关涉案财物全部移送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以供核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公安机关为主,原因在于涉案财物多为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相对检察、法院而言,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更为熟悉和了解。但检察机关、法院必须派驻专人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职能。如在涉案财物单据移送环节,公家法三家单位应分别核查涉案财物是否与随案移送的清单相符;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同时,对于相关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涉案款物,应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核实审批,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检察人员,还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如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及时返还,是否有贪污、挪用、调换、私自处理所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情况等。对于存在违纪或违法情况,按照情节轻重,建议依法处理。


      2.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保证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需要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涉案证据一般要实物移送,对不宜实物移送的可以单据移送。但不管是实物移送还是单据移送,其目的是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而移送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笔者认为,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换押制度和涉案汽车集中管理制度,要求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一律采用单据流转、财物静止的方式随案移送。公检法三家单位在各自的刑事诉讼阶段对涉案财物行使控制权,对涉案财物履行检查、保管、处理等具体职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干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在核查证据或者庭审质证的,相关主体履行法律规定手续,可以调取涉案财物。


      (二)明确权责,完善程序,符合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设计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要体现正当程序理念。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实行共同管理,在避免了公安一家独承风险的同时,也要防止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的缺陷。


      1.明确权责,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执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上存在主体混乱、责任不清等问题,很容易招致当事人不满而引发申诉、上访。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共同管理,必须要厘清三家在各自刑事诉讼阶段所负有的具体职责,依法移送,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必须积极履行对于涉案财物管理的督促监管职能,确保对于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合法、安全、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完善程序,追究涉案财物管理的违法责任。构建涉案财物公检法三家共管制度,不仅实体上需要对权力和权利主体的明确规定,还需要在程序上明确移送、保管、处理等环节的法律监管、救济的机构及途径,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程序。笔者建议,规定公检法具体案件承办人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手续、法律文书应当制作完善,移送清单必须规范清晰,移送卷宗或者法律文书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涉案财物情况作出说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同时,建立涉案财物公检法定期通报机制,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物品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基于部门利益不移送、不及时移送,因工作疏忽对涉案财物未及时作价处理、未及时保全导致诉讼障碍或者已结案件的扣押款物未应依法上缴,擅自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予以通报惩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集中管理,信息化移送,保持涉案财物安全高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安全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高效则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设计的相对优势。因此,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还必须树立安全高效的理念,做到集中保管,专业维护,纸质移送,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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