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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工作风险管理的评估与防范

    [ 余利宏 ]——(2013-7-17) / 已阅6974次

    推进执行工作风险防控管理是深化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法院适应新时期的审判要求,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举措。在审判管理中加强执行风险管理的研究与落实,具有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潜在因素的识别与评估


    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风险因素识别和评估,在执行工作风险管理中也不例外。对于风险来源的考察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判断与识别风险之发端,才能确定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一)财产调查阶段的风险点


    该风险点包括拖延、推委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贻误执行时机;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执行措施使用不当;泄露执行秘密,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造成案件久执不结或案结事不结,涉执上访不断,引发社会矛盾凸显和法院审判工作风险巨增。


    (二)执行公权高度集中的风险点


    执行公权高度集中,容易引发执行风险。执行权高度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透明度和公开性低,易产生“暗箱操作”,由此导致的司法腐败引发执行风险。(1)由于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中,甚至于一部分人或者一个人手中而产生独断,极易产生决策错误。(2)因为权力的绝对集中,缺乏制约机制,产生错误后无法或者难以及时纠正,从而产生严重后果。(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直接引发当事人投诉、上访,相关媒体热议、上级法院和人大监督部门关注,导致法院审判工作风险隐患。


    (三)执行费用收取阶段的风险点


    比如未按标准费用收取,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公信力颇有微词,提出质疑,从而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风险。


    (四)执行款物的管理、发放阶段的风险点


    包括未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未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执行款物的发放审批权限无制约;发放执行款物手续不完善等。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执行款物管理混乱,对执行人员、执行款物专管人员挪用执行款物存有可乘之机,也是法院审判工作风险的滋生“营养”。


    二、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落实


    法院应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财产调查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时间性”和“保密性”


    执行人员接受执行案件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通知送达、财产线索“四查”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执行的,须经权限批准方可延长。执行部门管理层应加强对办案期限的监督,不得随意延长。


    (二)“执行公权高度集中”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阶段性”


    “执行公权高度集中”引发执行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是打破以往“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通过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并以执行流程为依托,打造执行案件流程监督平台,强化执行权力层次化制约,职责流程化分工。根据权力分解、集约执行、简便操作的原则,将执行权纵向划分为执行调查权、执行控制权、执行变现权三个层次,突出财产集约查控重点环节,设置案件流程时间节点,实现执行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方向转变。规定各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执行组或执行员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约完成特定的执行工作任务。各层次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执行权力过分集中,消除执行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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