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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

    [ 蔡惠霞 ]——(2013-7-12) / 已阅11658次



    《德国民事诉讼施行法》规定调解的期限为3个月,调解期间诉讼时效中断;2002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203条规定,当双方开始就某些请求协商时,诉讼时效中断,直到一方或另一方拒绝协商。《德国调解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调解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但是可以援引此项规定。


    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区别于由法官在审判中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但调解协议也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直接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


    三、《德国调解法》的评析


    显而易见的是,《德国调解法》的颁布第一次确立了调解制度的法律框架,极大地提高了民事调解在德国司法的地位。但该法规定较为简略,制度的构建仍在初期,因此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立法者的意图在于确定调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促进调解在德国的植根与发展。


    (一)制度优势


    1.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性


    《德国调解法》规定不论是调解的开始、结束,还是调解的过程、协议的达成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充分实现当事人自治,使社会成员在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而当事人在这个自我决定的平台上,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和利益。


    2.减轻法院压力


    《德国调解法》提出的最低法定标准和要求,并不限制调解的灵活性。针对法院案件云集导致诉讼延迟严重化的问题,调解作为一种灵活和广泛应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但可以避免诉讼拖延和耗费过大等问题,使民事司法系统趋于快速、廉价,还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法院系统的紧张状况,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真正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


    3.当事人对结果接受程度高


    德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当事人和其他所有人对民事司法和法治的信心和满意度,而调解这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目标在于寻求面向未来的解决方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当事人得以继续合作。面向未来的角度不仅能够取得解决纠纷与维持双方友好关系的双赢成果,还可提升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值,促使合作方法增值。对那些因长期性、综合性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家事纠纷),以及有着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需要的案件而言,由于调解具有面向未来的特性,因而更适合于调整当事人不愿和不能中断相互关系的争议。


    4.促进欧盟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发展


    欧盟在区间经济发展的动力下致力于促进ADR的运用,特别是调解。《德国调解法》的颁布不仅可以鼓励国内调解机制的发展,也能促进跨境纠纷调解的使用,提高效率。调解机制在欧盟区间的便利利用,为欧洲经济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扫清法制上的障碍,有利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能够更好的实现欧洲的一体化。


    (二)不足之处


    1.存在进一步拖延司法程序的风险


    调解的灵活性被认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潜在的缺点,如当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解决失败时,就可能走向对抗的诉讼。特别是当存在未来合作领域时,调解的开始(如选择恰当的人充当调解员,就程序达成一致等)就会进一步拖延纠纷的解决,并且无法获得预期中的增值。此外,在调解辩论中增值解决方案的寻找可能无法为双方打开新的解决路径,反而增加了复杂性。即使纠纷得到暂时处理,所达成的复杂调解协议也可能引发新的法律争端,导致原始纠纷的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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