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亦文 ]——(2013-7-11) / 已阅14515次
[26]参见施文森:《保险人对国家之代位求偿》,载《法令月刊》2003 年第 7 期。
[27]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75 页。
[28]引自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判决。参见张永明:《国赔事件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规定——评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第 106 期。
[29]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5 年版,第 415 -416 页。
[30]参见前注[26],施文森文。
[31]参见前注[6],叶启洲书,第 158 页。
[32]See S.R.Derham,Subrogation in insurance law,Sydney :Law Book Co.,1985,p.94.
[33]参见梁宇贤、刘兴善、柯泽东、林勋发:《商事法精论》,今日书局 2009 年版,第 731 页。
[34]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45 页。
[35]参见前注[29],江朝国书,第 476 页。
[36]参见奚晓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16页。
[37]参见前注[14],江朝国书,第 431 页。
[38]前注[34],刘宗荣书,第 246 页。
[39]参见叶启洲:《火灾保险之被保险人之认定与家属之故意行为》,载《月旦法学教室》第 96 期。
出处:《法学评论》2013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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