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贤兴 ]——(2013-6-17) / 已阅19355次
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特权,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对于虚假诉讼,在对虚假诉讼易于出现的诉讼领域和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在民事立案、审理各个环节阻碍虚假诉讼的程序顺利进行。同时要大力借助刑事惩罚之利剑,及时制裁和吓阻期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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