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成意 ]——(2013-6-13) / 已阅9497次
六、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法律常识教育的诉求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就是公民守法,而公民守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知法。因此,普及法律常识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基于此,在课程方面,沃尔茨建议公民教育课程应让学生了解民主制度及其实践的历史,介绍民主政治理论以及政治科学的知识。[24]古罗马公民教育“主要关注的是学习法律、依法生活和解释法律”,[25]法国自19 世纪末开设“公民训导”课,对学生进行法律、政体、社会公德以及公民权利及义务等方面的教育。进入20 世纪后,则把公民权利和义务教育列入了教学大纲。
现代中国普及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国民必须了解中国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配置(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等)、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行政体制、司法制度、基层民主等。在此基础上,正视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正当性。在全球化与中国特色并存的背景下,充分理解中西政治制度的差异性与同一性(今天许多人看到前者,忽视了后者),培育政治常识与宪制共识。(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理解法治基本价值。普及法律知识不在于让国民死记硬背具体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树立宪法权威,根除个人崇拜;理解法律价值,把握法的灵魂;信仰法律之治,坚决抵制人治。(3)掌握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基于当下法治建设的需要,国民必须把握以下基本法律:一是了解宪法基本知识,这是树立宪法权威,理解中国政治制度,培育政治常识的基本手段;二是熟悉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生活与民商法须臾不可分,熟悉民商法对促进经济建设,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把握行政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不仅需要政府守法,更需要公民深入、有效的行政参与,以此制约、监督行政权,进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当下中国法律普及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将法律普及纳入到国家教育体系中,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普及制度;(2)未能明确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普及中的地位,从而有针对性地普及;(3)普及方法有待探索。笔者所在的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法学通论课程,但不难发现这些课程是各部门法剪刀加浆糊式的简单相加,只传授了零星的法律知识。另外,当新法颁布时,各单位都会组织学习。笔者以为,组织学习新法固然不错,但普及法律仅仅停留在根据社会形势分门别类地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总之,当下应该继续探讨、完善法律普及制度与措施。
七、法治国家对学生公共参与技能教育的诉求
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人人守法的国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国民被动守法,成为法律帝国的臣民,还要求国民主动创制法律,成为法律帝国的主人,从而塑造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国家。这种国家形态要求国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政治活动。笔者以为公共参与是衡量一个人是不是公民的实质标准,前文所述的六项诉求内容都服务于这一目标。在这一意义上,只有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国民才是公民,否则充其量是共同体的一份子。[26]国民公共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然而,公共参与要求国民具备公共参与技能,因此公共参与技能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基于现代法治运行的需要,应该着力培养国民如下公共参与技能:(1)以演讲、辩论为核心的口头表达技能。民主社会不是“一言堂”,而是各种不同声音、意见的大市场,各种观点在市场中相互竞争,从而鉴别真知,获得真理,制定正确地的法律与政策。在这一意义,自由表达不仅是个人权利,更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义务。有了言论自由,演讲、辩论就自然产生了。演讲表达观点,辩论让各种观点交锋,国民在此基础上辨析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辩”(论)与“辨”(析)是民主的根本手段。西方有悠久的演讲辩论传统,[27]并且始终认为这是一门艺术,坚信可以通过训练而获得,[28]这为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2)以书面表达为核心的文字驾驭能力。文字是国家的象征,书面表达能力是国民素质的重要体现。在民主社会,书面表达是完善思想、固化思想、表达思想、传播思想、推销思想的重要手段,是表达自由的实现工具。因此,必须提高国民的文字驾驭能力与书面表达艺术。关于书面表达艺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哲学,强调隐微修辞,反对俗白说教,[29]对今天仍有借鉴意义。(3)以相互理解为目标的沟通技能。民主政治是众多人相互协商、妥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相互沟通,表达自己的利益、观点与立场,充分理解他人的利益、观点与立场,最后通过妥协形成共识。因此,必须培育国民的沟通能力。(4)参政议政技能。民主政治的精髓是公民能够参政议政,参政议政能力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当然,参政议政技能是一个复合体,既需要要沟通、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常识与法律常识,有时甚至还需一些非常专业的知识。当下中国公民教育在公民参与技能方面是比较缺乏的,现实情况也不尽人意。
就笔者观察,许多大学生在正式场合(如课堂上)口头表达能力极差,书面表达能力甚至不如高中时候的水平,有人毕业论文都是在网上抄袭。如此贫乏的表达能力,怎么可能有更高层次的沟通能力与参政议政能力。这是笔者对当前大学教育极为忧虑的两种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在理论上重视学生的公共参与技能,将其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施教者应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改变讲授式教学模式,运用问答式教学模式,通过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敢说”、“想说”与“要说”。甚至可以让学生就某一主题进行课堂演讲,其他学生点评。(2)强制要求学生每学期必须写文章(笔者曾经要求3000字),文章形式与题材多样,可以是论文,也可是散文,甚至是诗歌;可以是专业问题,也可是非专业问题,甚至是书评与影评。对文章内容,要求学生发表即兴演讲,其他学生点评。要求学生写文章目的不在于让学生学会撰写学术论文,就某问题发表自己的正确观点,而是要培养学生勤于写作、勤于修改、勤于锤炼文字的习惯。(3)建立学习小组,举办圆桌会议,让学生就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完整意见。笔者尝试过这些教学方法,发现确实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相关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具体措施,学校必须坚持小课堂教学。现在有学校课堂规模太多(有的接近300人),既不利于学生间的交流,也不利于与师生交流,更不利于因材施教。其次,施教者必须改变教育观念。许多老师认为学校教育就是传授特定的专业知识,因此教学主要是讲授。笔者以为现代教育应该是立足于专业知识(以专业知识启发、训练学生的思维,最后透过知识培养一种心性与心智,这就是笔者所倡导的“知育”、“智育”、“德育”三位一体的教育观。只有这样,课堂教学改变“一言堂”的局面,形成百家争鸣的氛围。
结 语
治国家建设在微观层面上可解读为公民教育,因此公民教育应该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无论在法律政策、还是在理论研究,抑或社会实践方面,应该重视公民教育,并将学校作为实施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根据国外经验,研究公民教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不仅会强化法治国家建设,还会促进一国教育理论、科教政策与教学实践的重大转向。
School Civic Education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the social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civic education arises, but also the value target that civic education pursues. The civic educa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e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portray the national’s moral outlook, world perspective and national viewpoint, impart the scientific knowledge, popularize the legal knowledge, train the people’s skill of participating the public affairs. As the important arenas of the civic education, the school education ought to fit in with the demand of the civic education.
[Keyword]the rule of law,the civic education,the school education
注释:
[①]【德】恩斯特·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关之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③]参见【美】安德鲁:《下降到洞穴》,刘小枫主编《施特劳斯与古典政治哲学》,张新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87-588页。
[④]参见【土耳其】阿尔法拉比:《柏拉图的哲学》,程志敏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⑤]参见【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⑥]【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页。
[⑧]前几天,在“联合早报”看到“中国为何要以‘制度建设’替代‘GDP主义’”,文章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大国崛起的实质是公平、有效、完善的制度建设。参见http://www.zaobao.com/yl/yl100810_001_1.shtml。
[⑨]实际上,在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双重使命:一是启蒙(开发民智,重塑国民道德);二是建设强大民族国家。西方从以道德为主体的自然法(以格老秀斯等启蒙思想家为代表)到以立法者为中心的实在法(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历史演进,充分说明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但由于中国现代转型道德的特殊性,启蒙总是与民族救亡纠葛在一起,并以后者为主导,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体现的并不明显,但这并不代表这一逻辑不存在。
[⑩]【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1]有一次在课堂将“布什诉戈尔” 案,有学生问我:“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正确吗?”我反问道:“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正确,谁的判决正确?”从这个事件我们对法治缺乏信仰。我们内心深处总自以为是,怀疑他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质疑法院判决。这表面上“公信力”之危机,本质上是信仰危机。
[12]【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13]【德】奥特弗利德·赫德:《全球化时代的民主》,庞学铨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14]参见【德】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15]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16]参见刘晗、王旻初:《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dlgc/20090619/812595.shtml 。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之论断。刘茂林、石绍斌:《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7]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 489页。
[18]【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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