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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解决途径探析

    [ 高重迎 ]——(2013-5-16) / 已阅16129次

    (四)强化自主规制

    近年来,自主规制的重要性一直被社会关注,国家应积极引导、鼓励这一社会现象的发展及变化。可以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自主规制行业在自主规则中导入损害赔偿、制裁制度。一般来讲,自主规制领域大都是由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因此有必要在行业协会的章程、规约中明文规定制裁、损害赔偿等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注释:
    作者简介:高重迎(1967 - ),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日]铃木深雪:《消费者政策》,张倩、陈肖盈译,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6 -18 页。
    [2]消费者被害是一个包含从消费者产生不愉快到期望破灭的范围很广泛的概念。比如,降价销售的广告是一个虚假广告,如果把与购物有关的所有费用(交通费、通讯费、时间费用等)都计算在损失中,那么损失的范围肯定会扩大,这当然属于消费者被害的问题。另外,消费者只因在自己家里通过看电视而蒙受的被害现象,严格来讲也应该属于消费者被害问题,只是目前法院并不认可这种损失。
    [3]关于消费者问题解决途径的论述可参考刘俊海:《改善消费纠纷的调解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周晓虹:《从日本的情况看我国的消费者问题及其解决对策》,http:/ /www.cca.org.cn/web/llyj/llyj.jsp,访问日期:2012 年 8月 12 日。
    [4]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英美国家 ADR 泛指一切审判外的以当事人替代法院审判程序的纠纷解决机制。
    [5]Amicus Curiae 意思是法庭之友。当前在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贸易协定中频繁采用。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重大利益,得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而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者。它又是一种诉讼支持,即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



    出处:《法学杂志》2013 年第 3 期

    总共3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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