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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

    [ 王建平 ]——(2013-5-14) / 已阅14697次

      [17]《意大利民法典》第827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18]作者认为,所谓个体利益先占理论,是指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民法典立法时确立的无条件的无主物先占理论。这种理论与我国的国家主权先占理论的最大差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整体抽象的整体或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国家。这种逻辑前提之下,纯粹的保护私人利益的个体利益先占理论,是没有市场和立法基础的。

      [19]乌木案例包括黑龙江气候资源案例,显示了权利界定不清晰的严重后果。只有产权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规则和预知交易成本。不让权利相互打架,得把我们身边的权利清晰化,不论公权还是私权。同时,国有权必须谨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国有权的行使,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理论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最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因而可以创造新价值,以藏富于民,令国家增强综合实力。参见和静钧:《从风能到乌木,所谓“国有”太强势》,《广州日报》2012年7月4日,第A02版。

      出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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