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

    [ 庄加园 ]——(2013-4-18) / 已阅32494次

    [36]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30.

    [37]关于多层级间接占有的案件参见“梁结贞与张学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58314。此案中存在甲——乙——丙之类的多层间接占有。法院认为,返还机械设备适用占有改定,应为对适用占有改定的误读。

    [38]参见二(二)部分关于间接占有终止的论述。

    [39]王利明,见前注[12],页187;梁慧星等,见前注[2],页186;郭明瑞,见前注[4],页57;高富平,见前注[12],页626。德国学说参见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9;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持此观点。王泽鉴,见前注[2],页136;史尚宽,见前注[31],页38。

    [40]倘若由于占有媒介关系(如租赁合同)无效,而双方当事人都不知该占有媒介关系的无效事由,此时,出让人甲则成为转让物的无权占有人。受让人乙可以依据无效合同清算关系所生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第1句)或者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物权法》第243条前半句),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转让物。占有媒介关系的无效,在此仅影响了当事人对转让物约定的使用关系,并未波及转让物的所有权移转。如果受让人乙与甲所约定的占有媒介关系无效,受让人乙由于取得间接占有而获得转让物所有权,之后可以通过返还请求权让与(《物权法》第26条)的方式,将甲直接占有的转让物转让给第三人丙。虽然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但依据无效合同清算关系所生的返还请求权,仍可以《物权法》第26条来进行转让。此时,乙作为所有人转让其所有物乃有权处分,与《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无关。

    [41]“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11年5月5日,北大法宝印证码CLI.C.833382。案件事实涉及三方,因第三方与动产物权变动无关,故在事实陈述中省略该方,并对无关事实予以简化。

    [42]同上注。

    [43]同上注。

    [44]此类观点参见王利明,见前注[12],页382;史尚宽,见前注[31],页38。

    [45]王利明,见前注[12],页382。

    [46]德国学说变化参见 Ernst,a. a. O.,S.132 ff..

    [47]未成年人因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为有效意思表示,需要父母作为代理法律行为。若父母将财产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父母既作为赠与人,又作为受赠人的代理人出现(自己代理〔《德国民法典》第181条〕)。

    [48]梁慧星主编,陈华彬执笔:《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212。

    [49]王利明,见前注[12],页187。

    [50]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王利明,见前注[9],页72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59;申卫星,见前注[28],页195—196;马新彦等,见前注[28],页282。

    [51]史尚宽,见前注[31],页536—537;王泽鉴,见前注[10],页185。德语文献参见MünchKommBGB/ Oechsler (Fn.23),§930 Rn.21; Soergel/Henssler,13. Aufl.,2002,§930 Rn.14。

    [52]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26; Baur/Stürner, a. a. O., S.647; Soergel/Hens- sler (Fn.52),§930 Rn.13;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19.

    [53]有人会由此担忧,夫妻或者家庭成员通过占有改定的方法转让共同财产,以不法逃避一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德国法对此早有相关制度加以防范。根据其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通常只就事实占有的财产而调查,只要是夫妻一方占有的财产,都被推定为夫妻双方占有的财产(《德国民法典》第1362条第1款),法院执行员可以直接径而执行,而不问究竟被执行财产属于哪一方。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的夫妻一方,那么另一方应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这样才具有阻碍转让被执行物的权利。如果异议方能够证明所有权人的地位,债权人还可依据《撤销法》(Anfechtungsgesetz)第9条,以撤销的方式提出抗辩,消灭对方的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效力。对于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撤销法》规定的撤销期限最长为十年(《撤销法》第3条),无偿的行为也有四年之久(《撤销法》第4条)。所以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了足够的保障。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撤销权分别类似于于德国《撤销法》第9条的撤销权、德国《破产法》第129条以下的撤销权。只是我国关于撤销权的法律在行使期限、适用范围、证明责任等方面尚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仍显欠缺。

    [54] Baur /Stürner, a. a. O.,S.74.

    [55]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 Aufl., Berlin Heidelberg u. a.1991,S.373;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433。

    [56]黄茂荣,同上注,页492。

    [57]Wieling, a. a. O.,454; Soergel/Stadler ( Fn.29),§868 Rn.9;反对意见参见 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21.

    [58]Wieling, a. a. O.,454; Staudinger/Bund (Fn.18),§868 Rn.26.

    [59]Baur / Stürner, a. a. O.,S.647; BGH NJW 1989,2544,2546.

      文章出处: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