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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 王冠华 ]——(2013-2-25) / 已阅15165次

    2.1.5 约定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归属、使用和分割,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后的合意,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的约定模式,即分别所有制、共同共有制和部分共同共有制。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未包括夫妻一方将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对于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视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
    ①共同共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制度。
    ②部分共同共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夫妻共有,其余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③分别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3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种。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下也可以按份共有。

    3.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3.1.1 所有权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以及通奸的男女均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3.1.2 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当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直接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未产生收益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等。

    3.1.3 夫妻共同财产来源

    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财产的取得原因上看,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如《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又如《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充分尊重父母的初衷和意愿情况下,作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的专门规定。

    3.1.4 所有权的共有方式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数个所有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与责任。如前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与责任。

    3.2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三种行使方式,即平等处分、约定处分以及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3.2.1 平等处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对于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赋予配偶一方离婚时对另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2 约定处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也赋予了夫妻当事人双方约定处分的方式。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3.2.3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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