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华 ]——(2013-2-19) / 已阅10857次
[1]牟逍媛、金权:《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个案中的适用——一起连带债务之诉的思考》,载《法学》2003年第7期。
[2]吴某诉匡某、杨某、丁某、E单位人身损害赔偿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4)邮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
[3]吕某、肖某、吕某、熊某为原告,钟某、钟某、曾某、廖某、刘某、钟某、张某、张某、马某、李某、陈某、谢某为被告。
[4]参见黄某诉吉某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孔某诉B单位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益纠纷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6]参加吕某0等诉钟某4等相邻赔偿纠纷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06)兴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鲁某0等诉C单位等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许某诉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曹某等诉王某股东代表权诉讼纠纷案,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049民事判决书。
[10]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卷·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11]杨建华:《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广益印书局1981年版,第70页。
[12]赵钢、刘学在:《论代位权诉讼》,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13]参见王嘎利:《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14]参见卢正敏、齐树洁:《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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