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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

    [ 俞强 ]——(2013-1-23) / 已阅11708次

      2、Medieval explanation

      17,18世纪在英国明确确立司法先例作为法源,同样地,法国拒绝先例作为法源是拿破仑时期,而不是早期的发展。著名法律史学家Dawson (1960) and Berman (1983)追朔法国法和英国法的分化到非常较早时期即12,13世纪。他们认为法国国王几乎不控制法国,更不用说其他机构。国王采用罗马教堂的官僚询问式体制作为统一和控制国家的方式。这种体制就是这样在几个世纪形成的,尽管司法独立有时是由于法官职位是从国王那里购买形成的。相比之下,英国早在12世纪建立了陪审团制度,奉行依据1215年大宪章贵族的财产和生命非经正当程序国王不得剥夺的理念。大宪章为英国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3、Legal origins explaination

      法律起源理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无论中世纪的解释还是革命的解释,到18、19世纪,英格兰、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法国,已经发展出为不同的商业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制度。2、这种社会控制模式以及支持这种模式的法律制度已经移植到世界许多国家,而不是从头开始编写。3、尽管大量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是这套模式已被证明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持久性。

      必须认识到的关键点是法律移植不仅涉及具体法律规则(许多法律规则后来都被改变),而且涉及司法机构(司法独立可能非常重要),法律制度中人力资本的参与以及处理新问题所采取的重要策略。连续几代的法律人和政客都学习相同的法律和政府如何运作的广泛理念。法律制度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基本工具,法典化的法律制度、特色的司法机关、思想模式甚至思想意识形态都在悄悄变化。

      Section 4 Dealing with three lines of criticism from three alternatives(culture ,politics, history)

      针对法律起源理论的批评即法律起源理论仅仅是法律规则和绩效的影响因素的代言人,作者从三个方面及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维度进行回应。并不是文化、政治和历史三个方面不重要,作者的观点是法律起源理论不是其他影响因素的代言人。

      1、文化

      Stulz and Williamson (2003)指出宗教可能比法律传统在法律规则规范投资者保护方面更具有基本决定作用。Licht et al. (2005)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情况,使用人文态度的社会学方法来预测法律规则。宗教不如法律起源对债权人的保护重要;人文态度不能影响债权人的保护。文化差异并不能打破法律传统的解释力,包含法律文化的文化使得文化区别于法律传统,这种理论与法律起源理论相一致。

      2、政治

      政治史是20世纪欧洲大陆历史的一部分,随着比例代表制的兴起,对危机所处处的反应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股东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对劳动保护弱,市场准入规制低。

      3、历史

      Rajan and Zingales (2003)提供证据显示在1913年法国法国家的金融市场比普通法国家发达。在他们研究的样本中,五个普通法国家的平均股市与GDP比率为53%,而10个法国法国家比率为66%。

      有些学者坚持在20世纪初英国对股东的保护水平较低,其证据是英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发达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替代机制其作用如信托和金融中介。有些学者认为英国的证券监管一般,公司的信息披露出色。1890年英国通过董事责任法,1900年通过公司法,两部法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要求进行信息的披露和董事对信息披露不准确或错误承担责任。随后的20世纪早期的立法主要是要求持续的金融信息披露和处理市场新问题。英国拥有世界上最优秀的商业法庭,专业性最强,腐败最少,在处理欺诈方面拥有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先例。

      20世纪普通法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领先于大陆法。与此同时普通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也迅速提高。上世纪中叶,大陆法主要依赖于政府管制的金融、银行国有化和国有投资公司来促进积极发展和解决危机。这些都是标准的大陆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可以追朔到拿破仑。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主要依赖于支持市场的规制法律如证券法、存款保险和法庭引导下改进的公司法。随着普通法国家进行的国有化和大陆法国家进行的支持市场的改革,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尽管如此差异还是比较突出。

      Section 5 Implications of legal origin theory for economic reform

      法律起源理论从三个方面指出盛行的法律规则可能是无效率的。第一,法律传统形成的法律规则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规则可能是不适宜的;第二,在极端无秩序的情形下引进的法律规则在情形好转后也是无效率的;第三,法律规则的移植本身就是无效率的,适合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法律规则不一定适应发展中国家,可能导致腐败和大量迟延。

      法律规则的无效率意味着改革,改革试图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传统方面实现专政和紊乱的交换。

      Section6 conclusion

      最后本文的结论如下:

      1、各国法律规则差异甚大但是这些差异可以进行度量和量化。

      2、某种程度上法律起源可以解释各国法律规则之间的差异。

      3、法律传统的基本历史分化---大陆法的政策实施和普通法的支持市场,很好解释了法律规则的差异。

      4、法律规则间可度量的差异对经济和社会绩效至关重要。

      二、LLSV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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