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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系比较研究的启示

    [ 俞强 ]——(2013-1-23) / 已阅11706次

      相比普通法,法国法之所以发展是因为革命的一代和拿破仑后世希望使用国家权力改变财产权并且试图确保法官不能干涉。因此与法律规则的本质相差甚远,深藏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思想体系也明显不同。拿破仑法典通过军队引入到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和德国部分地区。在殖民时期,法国法加强了对近东部、北部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印度支那、大洋洲、法国加勒比海岛的法律影响力。拿破仑法典对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也有重要影响力。当19世界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拉丁美洲势力减弱时,新兴国家的立法者都把法国法看成希望。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经过修正后被移植到俄罗斯帝国以及其受其影响和占领的周边地区。这些国家在俄罗斯革命成功后都采用了社会主义法,但是柏林墙倒坍后又回复到法国法,研究中有84个国家采用法国法。

      德国法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俾斯麦统一德国后于1897年颁布了商法典,与法国法在程序上有许多共同点,但适应了强大的司法造法。德国法影响的国家有奥地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瑞士,南斯拉夫,日本,韩国和前苏联的一些国家。台湾的法律来自于中国,在现代化中依靠于德国法。研究中有19个国家是德国法传统。

      斯堪的纳维亚法系通常被看做为大陆法的一部分,尽管它的法律比德国和法国对罗马法延续的要少,大多数学者认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与其他法明显不同,把它作为独立的法系。

      对法系的分类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尽管大多数法律移植是征服和殖民的产物,但是也有例外。

      第二,因为斯堪的纳维亚国没有任何殖民地,德国法的影响是短暂的并且被一战突然中断,因此很少有大陆和普通法国家。

      第三,尽管我们就纯粹类型而言经常说普通法和法国法,但是实际上他们之间也相互影响和在某些领域趋同化。

      第四,有人指出制定法在普通法国家趋向重要性,以此作为司法法不再重要的证据。这是不正确的。

      第五,随着过渡经济国家从社会主义法重新归类为法国法或德国法,有人担心法律起源的区别被过渡经济国家所驱使。

      Section2 Effects of legal origins on diverse areas of law and regulation

      法律起源影响法律法规的很多领域,这使得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是危险的。实际上,各种法律规则(例如规范投资者保护和法律程序的规则)能够影响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这使得实证研究具有不完全性。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起源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影响,然后才是法律制度对经济绩效可能直接的影响。

      现有的研究分为三部分。第一,LLSV之后的研究检验了法律起源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然后检验投资者保护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些研究关注股票市场,LLSV反董事权利度量方法已经被通过证券法新股票上市股东权利保护和通过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知情人自我交易的股东权利保护的度量方法所取代。结果,这些研究使用这些度量方法作为股票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公开发行活动的频率、选票的价值、红利分配、托宾的Q比率、所有权分散度。公司治理的标准代理模式出现了对这些变量的预测,其中投资者保护形成了巨大的金融市场。其他研究关注债权人的权利。LLSV的破产法措施已被取代。债权实现率以破产后能取回的债权比例指标来度量。后续研究针对法律执行不等于法律文本、在有效市场中整合法律规则和执行特点的批评。通过关注银行的国有股权份额来考察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涉度。这些研究一般把债权市场的规模作为经济绩效来衡量,尽管对私人债权市场进行了主观评估。

      第二部分一些论文考察了特殊经济活动的政府规制,国家所有权。考察了市场准入的步骤。考查了对腐败和地下经济规模的影响。创设了劳动市场规制指标和考查对劳动力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影响。还考察了媒体的国家所有权,在世界范围内还广泛存在,尤其是电视行业。还考查了政府干预私人生活和军方征兵的终极形式。

      第三部分考察了法律起源对司法制度的特点的影响以及司法制度对财产权的安全性和合同履行的影响。各国司法程序的形式主义和对解除不合算的租赁和支付空头支票所花时间的影响。这些变量可以广泛解释为法院强制履行合同的效率,事实上与债务支付效率高度相关。国家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和对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为判案根据的接受程度。人均收入与更好的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更高的合同履行效率、更低的银行国有化程度有关。大陆法一般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较弱,债务实现效率低下,银行国有化程度高。法律起源对法律规则和金融制度的影响在统计学上和积极上具有重要意义。

      人均收入一般与发达的金融市场有关,其反映在股市资本与GDP的比率、公司的数量、所有权集中度、更高的私人债权与GDP的比率。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与控制权的溢价减少有关。法律规则对债务市场的影响也是重大的。债权随着私人信贷与GDP的比率增长而得到更好的保护。债权的实现效率随着私人信贷与GDP的比率增长而提高。银行国有化程度越高,借贷利率差就越大。

      人均收入与更低的准入规制和媒体国有化程度有关,与劳动市场规制和征兵制度无关。相比普通法国家,德国法和法国法国家有着更高的市场准入规制和劳动市场规制、媒体的高度国有化以及对征兵制度的高度依赖性。开办公司的程序越是繁琐,腐败指数就越恶化,地下经济的就业率就呈14%增长。

      劳动市场的高度规制意味着男性劳动力就业率的减少,失业率的增加和青年劳动力失业率的增加。

      人均收入与更低的法律形式主义正相关,与法官终生制和对判例法的接受程度无关。法律起源对机构有着重大影响。相比普通法国家,大陆法国家重视法律形式主义、忽略法官终生制和在宪法上不接受判例法。司法机关的设置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法律形式主义程度越高,支付支票的时间越长,合同履行率越低。法官终生制有利于财产权的保护。判例法数量越多,财产权保护的越好。

      法律起源的经济绩效具有普遍意义,相比法国法,普通法更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融资途径更多和所有权更分散;更高的国有化和政府规制将导致腐败、劳动市场功能丧失和低下经济的泛滥。更少的法律形式主义和司法独立制度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和合同的履行。

      Section 3 Legal origin theory

      LLSV并没有对此做出新的解释,而是采纳其他学者的观点。从其他观点、理论中吸取精华,经过修正、合成为法律起源理论。这些被修正的理论有:Revolutionary explanation和Medieval explanation。

      1、Revolutionary explanation

      革命是法系差异的标准解释,根据这一解释,英国律师在反对贵族及其在法庭上的皇家特权的光荣革命中作为财产所有者获得了胜利。结果英国法官获得了独立于贵族的地位包括终生任命制法案。独立的必然结果是对死然财产的尊重,尤其是反对行政权力对财产的侵犯。实际上普通法国家的法院获得了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同样的原则适用于由公共和私人部门对财产的剥夺。另一必然结果是对合同自由的尊重。法官不用考虑公共利益解释合同的权力。重申了上诉法院造法的权力,因此法官造法成为独立于议会的法律渊源。司法独立和法官造法权使得法官成为具有吸引力和威信的职位。

      哈耶克认为法系的区别在于对自由的不同理解。他区分自由的两种观点直接朔源到英国的经验主义世界观和法国的理性主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的本质在于自发的和无压制的;另一观点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实现绝对的社会目的时才能实现;前者代表了有机的,缓慢的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后者代表了深思熟虑;前者代表了试错机制;后者代表了完全有效执行的模式。哈耶克认为法系的差异反映了对自由哲学理解的差异。

      历史分析对法律起源的经济绩效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更大的司法独立可以保护个人财产和合同;第二,司法解决纠纷而不是立法解决纠纷,应该强调私人合同和秩序性,而不是强调政府规制;规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签订,而不是直接的具体结果;第三,承认法学理论作为法源,表明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与法国法国家相比具有对变化的情境更大的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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