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牟楠 ]——(2013-1-17) / 已阅13981次
第18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在法院应当准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却因没有时间、精力去调查取证,或因被调取单位路途较远等种种理由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又不下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导致律师的被代理人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查清,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审判。
(四)律师辩论权难以充分行使。
民事诉讼的律师出庭正常辩论时间不能充分保障。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有些
审判人员常常打断或者限制律师发言,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交头接耳、接听电话、甚至离开审判席,致使律师辩论权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这样既有损律师形象,也不利于律师正常履职,导致律师难以有效行使代理权。
(五)律师代理的被代理人立案相关权利难以充分得到保障。
1、律师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律师提交的起诉书中的事实理由部分进行实体审查,认为事实理由不成立,直接不予接收律师的立案材料,严重侵害律师的被代理人的诉权。
2、律师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即使接收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受理了案件,立案庭也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没有任何其他书面文书表明收取了哪些诉讼材料,收取了几份,有些法院仅以开除的缴纳诉讼费单据代替法律文书。
3、因为民事一审立案经常不出具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导致律师无法清楚地知道案件的受理时间及开庭时间,无法计算审限,无法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过程中,普遍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尤其从受理到立案,经常远远超出了7天的法定时限,立案后又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律师无法得知法院立案的确切时间,从而无法推算出大致的开庭时间,更不能计算出审限,对普遍超出审限的案件,无法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六)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依法出具裁定书。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法院通常只作笔录,不依法下达裁定书,致使律师无法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文书用以明确证明案件已终结。
(七)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律师依据传票出庭应诉,有时会遇到法官迟到的情况,特别是在上午开第二个庭的时候,法官经常以第一个庭未审理结束为由,无限制地推迟第二个庭的开庭时间,结果造成律师时间的浪费,开庭审理匆忙审理,律师无法充分阐述代理意见,影响审判质量。
(八)法院延长审限比较随意,经常不出具法律文书。法院延长审限随意,并且通常不书面通知律师,不说明理由和经院长批准的依据。致使很多案件没有理由地被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致使姗姗来迟的法律判决无法被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丧失了司法公正的意义。
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针对民事诉讼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出
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充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有益尝试:
1、 明确规定律师阅卷工作的规章制度,即三请示一汇报,申请阅卷请
示、复制摘抄请示、特殊情况请示、完成阅卷汇报。从程序上明确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各项工作流程。首先,原则上律师阅卷一般当日申请,当日安排办理,特殊情况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三日内择期办理。其次,不断简化阅卷手续,最大限度的满足律师阅卷工作的需要。不涉及到保密事项的案件,原则上由法庭庭长负责审批,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最后,积极配合和协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工作,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收费工作。
2、设立业务庭专人负责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工作和收集调取证据工
作。法院在人员不足、案件数量多的情况下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规定专人负责律师阅卷的工作。阅卷专管员专门负责律师申请阅卷的受理、请示汇报领导、办理审批、联系案件具体承办人、调取证据材料、协助律师查阅、帮助办理摘抄复制证据、登记备案收费等工作,使律师阅卷权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3、全方位开放律师阅卷的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案件材料内容的诸多限制。法院对可以得到阅卷批准的代理律师,可以查阅除法院内部保存的附卷材料外的全部证据材料,查阅完成后,律师可以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法院应保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4、确定律师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律师阅卷时间规定在工作日全天。法院提供专门的阅卷办公室以接待申请阅卷的律师,主动联系办公室的相关部门增添必要的复印设备,规范律师复印材料收费。
5、 对妨碍律师阅卷权的救济途径,保障律师阅卷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律师在阅卷的申请、审批、进行、收费过程中受到执业权利侵害的情况,可以向法院领导或院领导寻求救济途径。
6、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法院取消律师调取证据限制性规定,对律
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积极联系办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的情况下,下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既解决了法院人力有限的客观问题,又使《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调查权能够得以实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案件得以公正审理。
7、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应作实体审查。民事案件起诉时,对于不予受理
的案件应依法出具裁定书,立案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驳回起诉裁定书。
8、 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以便律师计算审限,从而依
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出具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审理,如果第一个庭没有顺利开完,应休庭指定下次开庭时间而不能以影响第二个庭的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利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人民法院怠于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导致程序僵化,律师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律师的权利不能转化为百分之百的权益,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机动的、主动的与律师达成双方有效的配合,促成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同时效率得到最大化的解决,争取在民事一审程序可以顺利结案,不要因为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被代理人提出上诉,上诉的审理结果被发回重审的结果,案件再进行新一轮的审理,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列举出在代理被代理人民事一审程序中的问题并提出改善意见,共同完善和促进中国司法程序上的妥善和完备。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牟楠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