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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我国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伍江林 ]——(2013-1-15) / 已阅11731次

      (一)我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指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所应折价的数额。当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规定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的标准和额度,而只是通过《解释》规定了赔偿数额所应考虑的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此外,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来确定赔偿数额。

      (二)国外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

      众观国外法律法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一)酌定原则,即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评判。(二)限制赔偿幅度原则,即制定统一的赔偿金一览表,规定各种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额,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适当的变动。实践中,日本主要采用此种方法。(三)最高限额原则,即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最高额度,不允许超过这一限额。美国和英国采取此方法。(四)以日计算原则,即确定每日的赔偿额度,根据具体损害时间计算赔偿总额。丹麦采此方法。(五)医疗费比例原则,即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进行确认。秘鲁规定了此种方法。

      (三)笔者关于我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时,应当首先要考虑设立这一制度目的,然后通过目的来确定具体的、适合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设立这一制度主要是带有抚慰补偿性的目的,所以,笔者针对这一目的以及国外的立法提出以下几点原则供参考:

      1.确定限额幅度原则。笔者认为此原则应为基础性原则。目前,我国的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国民经济收入的水平仍然很低,如果一味的满足受害人的要求,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不加以限制,这将对司法机关从事实践活动产生重重阻力。相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过低,既无法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创伤,也难以起到惩治、教育加害人规范自身行为的目的,更无法起到教育整个社会成员的作用。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根据《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国内外的立法例、司法实践经验,尤其要对全国各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一个高低等级的评判,最终根据不同的等级来确定最高、最低限额这样若干不同的赔偿区间。并且这些区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的物质文化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其也应当适应的进行变更。对于此,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确认。

      2.当事人协商原则。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来还自身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是为了获得一定数额的物质赔偿来抚慰心理的创伤。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之前,法院可以充当中间人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根据不同赔偿的最高、最低数额标准,由当事人确定双方最终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通过这一方法不仅能达到实现受害人提起诉讼的目的,而且在处理社会关系上,也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事实情况对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由于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也就不象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容易判断。所以,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必须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限额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否则就会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这也将会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4.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针对受到轻微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通过非物质解决方法即可处理的,法院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法来解决;其二,针对受到较大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通过非物质的解决方法无法达到抚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心理创伤以及惩治、教育加害人的目的时,法院应该对此进行区别处理,并根据赔偿的幅度判处加害人一定的物质赔偿。

      六、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虽然我国在理论上承认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在法律中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这导致人民对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不便于司法实践的适用。所以法律应该明确的区分他们之间的关系,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只有统一了概念,才能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

      (二)在适用范围上应该进一步扩大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借鉴外国的立法例,我国可以将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但对于这一合同应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精神利益要求受到更多保护的今天,财产权的损害很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立法者也应当考虑将一些财产权的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请求赔偿主体的条件应适当放宽

      对于自然人请求主体,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毋庸质疑的,而间接受害人在我国仅限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其近亲属也只有在出现《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中才享有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受害人(非死者)受到侵害产生精神损害的同时其近亲属也产生精神损害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一缺陷;对于法人作为请求主体,如前所述,法人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尽快作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

      在我国精神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也在日益增多,确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赔偿办法,对于及时、准确的处理案件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将产生积极的效能。

      (五)立法机关应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日益增强的法制观念和权利要求的提高,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一方面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法》有利于贯彻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有利于防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努力使审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法》有利于我国公民更好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公民更好的行使监督权。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对于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会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28-530.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二版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5.

    [3] 郭雅丽.浅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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