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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 董应国 ]——(2013-1-14) / 已阅9954次

      片面考虑未成年人侵权的客观行为,而不考虑其行为时的识别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由此来确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这一做法已经受到诸多非议。因此,应秉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采主观过错主义,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基于它的两个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各自义务的违反,他们只在自己义务违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未成年人在有认识能力的前提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免责理由,可以免责;另外监护人只有在违反对被监护人的照管义务时才能承担责任(可由监护人举证其已尽照管义务)。[15]当然,监护人责任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律未规定的情形,损失应该由受损害人自己承担。

      (二)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即便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如受害人不能从他处获得赔偿,应当考虑到毕竟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当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经济状况较好、受害人的经济相对窘迫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一概不予赔偿,则明显有失公平。此时,可按公平责任责令行为人及其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以维护毫无过错但却无辜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利益,以实现公平,减少矛盾。如此处理,方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理念。

      (三)针对不同的归责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诉辩主张,要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以未成年人为单独被告起诉要求赔偿的,原告应负有举证证明其提出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存在以及二者有因果关系,并证明未成年有财产。

      原告以监护人为被告请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无需对未成年人有无财产及监护人有过错进行举证,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如果监护人主张原告不应立监护人为被告的,监护人应负有对实施侵权的未成年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监护人如欲减轻或免除责责,则必须证明受害人自己有过错或者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

      监护人主张未成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存在过错的,监护人须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进行举证,不能以监护人名义举证,也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举证。对监护人主张其已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监护人应对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进行举证。

      原告受害人要求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则由原告就其损害与行为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及被告的财产状况负有举证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归责原则的确立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综合工程,既需要我们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竭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也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利益为代价。这样确立的归责原则,才是科学公正的。

      
    注释 

    [1]、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111页。

    [2]、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6页。

    [3]、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08页。

    [4]、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212页。

    [5] 、上述三原则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 [6]、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页。

    [6]、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页。

    [7]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8]、刘漤著:《中外侵权行为法之比较——兼论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体例设计》,载《广东法学》2001年第6期第1页。

    [9]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0页。

    [10]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307页。

    [11]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09页。

    [12]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页。

    [13]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267页。

    [1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7页。

    [15]、陈洁:《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制度: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载《求索》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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