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非依法转承的原法人能否成为本案的原告

    [ 叶文炳 ]——(2003-11-30) / 已阅15122次

    业的营业执照被取消了,企业法人也就不存在了。但随着近几年对这个问题不断
    深入认识,发现这种理解是有偏差。一个企业好比一个人,当一个自然人出生后
    就具有权利能力,但他只有到达法定规定的条件时,才具有行为能力。而企业是
    不是一旦有或没有权利能力就一定有或没有行为能力呢?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
    法院研究室在2000年5月31日下发征求意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如何确定当事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第八稿)》中的73条规定了很清楚
    ,该条原文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终结并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之前,
    以自己的名义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经
    清算被登记机关注销的公司,在注销后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条的规定,很明确最高法院已经对过去的企业法人主格资格与经营资格
    的“统一主义”表明了否定态度。即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是可以在一定条
    件下分离的,企业的主体资格是以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为准,经营资格是以营业
    执照取得与吊销为准。
    其次,根据上述企业法人的主格资格与营业资格可以分离原则来看,本案中
    的原告集团公司的法人资格没有被注销,也没有进行清算,而是在2001年4月29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里直接进行变更。从严格意义讲,名称变更是法人字号变更
    而已,不存在其他问题,诉讼主体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但本案的漳平市A集团公
    司变更为漳平市某工业公司,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而且存在下列问题:第一,
    该集团公司和漳平市某工业公司实际就是两个公司,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
    司,现在怎么能在母公司没有经过清算下就母子合一呢?第二,在该集团公司被
    直接变更为漳平市某工业公司时,该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却一直保
    留,并使用至今。从上述问题来看,工商部门此时将该集团公司直接变更为子公
    司的变更手续肯定有问题,但对当事人没有按行政诉讼法提请的问题登记变更,
    法院能不能对其进行审查,并予以否定呢?显然不行。那法院是否按工商变更情
    况也直接通知变更主格进行审理,漠视问题因素的存在,以致于被某一行政行为
    将一个本来属于正常案件变为四不像案件呢?一步错步步错呢?这显然也不行。
    此时法院应有三种选择:第一,绕道而行对工商部门与法律冲突视而不见,对双
    方当事人所涉及程序争议的焦点充耳不闻,也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任何解释,随
    便按工商部门行政变更决定处理。第二,裁决案件中止审理,在裁决中阐述理由
    ,依照一定程序向工商部门提出及时纠正变更的司法建议。第三,在判决书上公
    开阐述工商部门将该集团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就直接变更为子公司,变象中止集团
    法人不适当的理由,对工商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评价,但可以对工商部门变
    更后的主格不予采纳,仍以该集团公司进行诉讼,以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在笔者
    看来,第一种方法,要么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要么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第
    二种方法,虽然得到大多数同志认同的方法,但却是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办案
    的效率,仍然不是最适当方法;第三种方法,不管工商部门要不要撤回变更决定
    ,只要该法人没有经过注销,以该集团公司作为当事人就没有什么问题。这样做
    不仅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真
    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法院采用第三种方法是较适当的。
    第三,本案原告集团公司虽然在2001年4月29日被工商部门变更为子公司(漳
    平市某工业公司),但并没有对外公告。企业登记由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发照和公告等程序组成,没有公告就不能说对外具有效力,而且税务登记证也没
    有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福建省漳平市国税局对该集团公司的税务处罚
    也是针对该集团公司在2000年期间违反征税的行为。因此,从本案原告集团公司
    的实体权利义务承担以及程序权利义务承担来看,均有充分的行为能力,其作为
    本案的原告主体是适格的。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